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0〕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粵府〔2019〕2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函〔2019〕239號)文件要求,促進我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高質量發展,根據《科技部關于印發<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的通知》(國科發火〔2021〕106號)精神,結合廣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高新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第三條 本辦法遵循導向性、科學性、特色性和可操作性原則。
(一)導向性。體現高新區高質量發展的內涵和要求,引導高新區在支撐構建“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成果產業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撐”全過程創新生態鏈中發揮更大作用。
(二)科學性。采用科學定量指標評價,保證總量、增量、結構和效率指標相配套,力求全面、科學、公正評價高新區發展情況。
(三)特色性。努力做到符合國家政策導向,結合我省制造強省、推進大灣區建設等具體實際,適度增加廣東特色指標,并適時進行調整。
(四)可操作性。與現有統計制度相銜接,盡量選用現行且符合標準的指標,確保數據統計、組織評價等規范合理。
第二章 評價指標體系
第四條 評價指標借鑒國家高新區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并結合我省實際,由創新能力和創業活躍度、結構優化和產業價值鏈、綠色發展和宜居包容性、開放創新和國際競爭力、綜合質效和持續創新力五項一級指標組成,下設50個定量指標(詳見附件)。
第五條 省級高新區在評價年度內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環境事件、嚴重違反土地和建設規劃等情況,相關主管部門已認定并作出正式處理意見的,排序直接以末位處理。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六條 省科技廳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高新區評價工作,第三方機構應對全省高新區發展情況熟悉并具備較好統計和評價分析能力。評價數據采用高新區上年度相關數據,評價結果反映高新區上年度發展績效。
第七條 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完成統計數據和材料的收集、匯總、自查工作,會同同級科技主管部門經地級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報省科技廳。
第八條 高新區管委會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審核相關數據,嚴格把關,并對相關統計數據及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數據資料弄虛作假的,省科技廳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整改,并對相關省級高新區評價排名作降檔處理。
第九條 省科技廳根據第三方機構評價意見,研究提出高新區年度評價結果,并上報省政府。
第四章 評價管理與應用
第十條 對排名靠前、進步明顯的高新區,省科技廳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高新區統籌用于園區建設和創新發展,并在科技項目申報、創新資源布局、創新人才引進、園區擴區調區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一條 對連續兩年排名分別在珠三角核心區、沿海經濟帶東西兩翼、北部生態發展區最后一位的高新區,省科技廳將依規進行警告、約談,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效果不明顯、不符合要求的,報請省人民政府撤銷其省級高新區資格。
第十二條 國家高新區評價獎懲措施可參照省級高新區執行,排名以科技部火炬中心發布結果為準。
第十三條 評價工作經費列入省科技廳部門經費預算給予保障。
第十四條 年度評價結果發布后,省科技廳將相關情況抄送至省委編辦、省政府相關部門、各地市人民政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省科技廳可根據國家政策導向和我省高新區發展需要,對其中的評價指標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廣東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評價辦法》(粵科高字〔2017〕93號)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