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措施
(一)支持“扶優計劃”試點企業做大做強獎勵
對經市政府認定的清遠市“扶優計劃”試點企業,在2021年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或對我市地方經濟貢獻額前60強的,按照其2021年對我市地方經濟貢獻額的15%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對經市政府認定的清遠市“扶優計劃”試點企業,在2021年營業收入達到10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幅度達到10%以上,對我市地方經濟貢獻額呈正增長的,按照其2021年對我市地方經濟貢獻額的20%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2021年營業收入5(含5億)-10億元且同比增長幅度達到12%以上,對我市地方經濟貢獻額呈正增長的,按照其2021年對我市地方經濟貢獻額的20%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2021年營業收入1(含1億)-5億元且同比增長幅度達到15%以上的企業,對我市地方經濟貢獻額呈正增長的,按照其2021年對我市地方經濟貢獻額的20%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二)“扶優計劃”試點企業專精特新發展獎勵
經市政府認定為清遠市“扶優計劃”試點企業后,獲得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獲得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扶優計劃”試點企業由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升級為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一次性差額獎勵。
(三)“扶優計劃”試點企業建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獎勵
經市政府認定為清遠市“扶優計劃”試點企業后,獲得廣東省中小企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認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二、申報截止時間
2022年6月10日。
三、相關要求
(一)清遠市“扶優計劃”試點企業做大做強獎勵、專精特新發展獎勵和建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獎勵專項資金全面實行項目庫管理,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一律不安排預算。
(二)申報企業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專項資金。
(三)申報企業要保證上報材料真實完整,信用信息無不良記錄,近2年未發生過安全、質量、環境污染事故等重大違法行為。
(四)獲得獎勵的企業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建立專賬進行管理,專款專用,不得將專項資金用于相關財政資金管理辦法明文規定的不得支出范圍及投資、理財或其他套利活動。
(五)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嚴格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對項目的真實性和符合性負責,對初審過程和推薦結果負責,并對項目相關資料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