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高水平企業研究院登記工作的通知
導語:廣東科泰集團有限公司致力于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省市工程中心認定、知識產權體系貫標、專利申請、科技成果評價、科技成果轉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服務,及時為企業輸送最新科技項目資訊,讓企業能快速獲取最有價值、最新的科技項目內容,助力企業發展。
為落實《廣州市推進高水平企業研究院建設行動方案(2020年—2022年)》(穗科規字〔2020〕7號,以下簡稱《行動方案》),進一步推動產業高質量發展,引導行業龍頭企業建設高水平企業研究院,研發產業共性關鍵核心技術,帶動行業整體技術水平提升,廣州市科技局根據《行動方案》,組織開展廣州市高水平企業研究院登記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登記范圍
高水平企業研究院(以下簡稱研究院),是依托廣州市具有較強綜合研發實力和技術創新能力、在行業領域處于領先地位的大型龍頭企業建設的,能為廣州市相關產業發展提供重要支撐作用的技術創新研發機構(可以是獨立法人或企業內設機構)。研究院采取“先建設、后登記”工作機制,由依托企業自主建設、自主管理,符合條件后向市科技局申請登記。登記工作常年接受申請,市科技局定期組織核實。
二、登記標準
(一)研究院建設依托主體須是在廣州市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在廣州市納統納稅的非獨立法人資格企業。鼓勵企業自建或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組建研究院;聯合組建的各單位間應簽訂聯合建設協議,明確依托企業和參建單位的權利與義務。每家企業集團限申請一個研究院,申報主體可為企業集團,也可為下屬企業,同集團內不得重復申請。
(二)企業擁有至少1個已批準建設或已驗收的市級(含)以上創新載體(包括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企業研發機構等)。
(三)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5億元,且2020年度經稅務部門審核的稅前加計扣除研發費用不低于5000萬元。
(四)研究院具備基礎研發條件和設施,研發專用場地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研發設備及專用軟件現值不低于500萬元。
(五)研究院負責人(院長)應具有正高級以上職稱或博士學位,具備主持市級(含)以上科技計劃項目經驗;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50人。
(六)企業在其申報領域擁有不少于10件自主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七)研究院已有效整合企業內外部各類創新資源,有完整的組織架構,有穩定的研發經費投入保障機制,在科研管理和成果轉化等方面有良好基礎。
(八)企業近3年內無環保、安全、知識產權和稅務等違法行為。
三、登記流程
(一)企業申請。企業自行登錄廣州市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http://sop.gzsi.gov.cn/,以下簡稱陽光政務平臺),填報《廣州市高水平企業研究院建設登記申請表》(模板見附件),并按要求對應上傳所需附件,系統提交至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材料須真實、有效、規范。登記系統已正式開放,常年接受申請。
(二)區級推薦。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正式受理企業登記申請后,按要求向市進行分批推薦。本批請于2022年1月25日17:00前完成網上推薦操作。
(三)市級核實。市科技局根據登記標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形式審查,并組織開展現場核實。現場核實主要考察企業提供的申報材料是否與企業實際情況相符。
(四)公示登記。市科技局根據現場核實意見,確定擬登記的研究院名單,經行政審議后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對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
四、申請材料
登記申報全程無紙化操作,不需報送紙質材料。企業應在陽光政務平臺上傳申報材料及佐證材料的原件掃描件,紙質原件由企業自行保存備查。申請材料按以下順序排列:
(一)《廣州市高水平企業研究院建設登記申請表》加蓋公章;
(二)申請承諾函(模板見附件);
(三)已批準建設或已驗收的市級(含)以上創新載體佐證材料;
(四)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鑒證的企業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研究院場地面積的證明材料、科研儀器設備及專用軟件總值明細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研究院負責人(院長)職稱、學歷及主持市級(含)以上科技計劃項目經歷的證明材料;專職研發人員清單及其證明材料。項目組成員中如有申報單位以外的人員(包括研究生,但不包括境外人員),其所在單位即被視為合作單位,應當在項目申報書中填寫合作單位信息。項目組成員中的境外人員視為以個人身份參與項目申請,需在陽光政務平臺上傳該境外人員知情同意函附件。
(七)自主知識產權證明材料(包括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八)研究院建設發展規劃,含組織架構、研發方向、經費投入以及保障機制等相關材料。聯合組建研究院的需提供聯合建設協議、聯合研發項目等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