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東莞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及復評時間、條件要求
根據《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及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的實施辦法》(東人社發〔2021〕59號)的有關規定,現開始受理東莞市市級及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申請,并對已認定的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及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進行年度評估。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申請時間
認定及復評材料報送截止日期為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
二、孵化基地認定
(一)基本條件
1.市級及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應以服務初創者、初創企業和初創團隊為基本定位,通過市場化運作和專業化服務,整合利用各方資源,為創業者提供全鏈條式創業孵化服務,打造滾動利用、循環發展的創業孵化平臺。基地應當具備孵化場地保障、創業培訓(實訓)與指導、商事業務代理、行政公共服務、項目展示對接等主要功能。具體認定條件見《實施辦法》(附件1)第二章規定;
2.在孵創業實體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創業組織注冊地和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基地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二是創業組織和創業團隊(未注冊)孵化時限一般不超過48個月,特殊領域可適當延長(計算時間截止到2024年8月),孵化期滿未退出孵化基地的創業主體,不納入在孵創業主體統計范圍。“創業實體”不包括分公司、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經濟聯合社、社會團體、基金會;
3.創業帶動就業比例以2024年8月參加社會保險或繳納個人所得稅情況作為依據。
(二)附加分項
申報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的還需填寫附件2-4,簡述服務情況和成效(附簡訊、圖片、視頻等相關證明材料)。若存在以下情況的,可在書面評審中給予適當加分。
1.結合“粵菜師傅”廣東技工”“南粵家政”“農村電商”等重大民生工程開展特色就業創業服務或為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畢業5年內的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港澳臺青年、退役軍人、就業困難人員、返鄉創業人員等6類重點群體(以下簡稱重點群體)創業者提供減免場地租金和管理費、其他孵化服務優惠扶持措施的基地,可在書面評審中給予適當加分;
2.與各級人社部門合作開展創業創新服務活動,積極推進人社創業政策見效落地的,可在書面評審中給子適當加分。
三、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年度評估
全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具體評估名單見附件7。
四、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年度復評
全市市級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具體評估名單見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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