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線下商貿流通項目)申報時間、條件要求、扶持獎勵
根據《中山市商務局關于印發〈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線下商貿流通項目)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山商務建字〔2024〕5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府〔2020〕14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24年中山市組織財政收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辦函〔2024〕23 號)等文件要求,為做好2024年度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線下商貿流通項目)的申報工作,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新建和改造特色商業街區項目
(一)支持對象
在本市依法設立的市場經營主體。
(二)支持條件(須同時滿足)
1.市場經營主體經營的特色商業街區(含步行街、商業街、商業綜合體)商業經營面積達30000平方米(含)以上;
2.市場經營主體根據《廣東省級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評審辦法》要求,在加強規劃布局、優化環境設施、提升功能品質、打造智慧建設、增強文化特色、健全管理機制、提升綜合效益等七方面進行綜合建設投入;
3.市場經營主體承諾配合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求的有關組織促消費活動、數據采集、信息上報工作。
(三)支持內容和標準
項目擇優扶持,每年最多扶持2個項目,按照項目在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間綜合建設累計投入的10%給予市場經營主體最高不超過50萬元資金支持。
二、商貿流通企業做大做強
(一)支持對象
在本市依法設立,納入“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統計并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歸為批發業、零售業、住宿業、餐飲業的市場經營主體。
(二)支持內容及標準
1.支持商貿流通企業做大
對2022年首次納入“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統計并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歸為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市場經營主體,并從2022年至2024年6月30日仍留在聯網直報平臺里的,給予一次性不超過3萬元資金支持。申報過同類市級資金的不得重復申報。
2.支持商貿流通企業做強
2023年度,批發業市場經營主體年度銷售額達5億元、零售業市場經營主體年度零售額達2億元,零售額每增加5000萬元,給予不超過5萬元資金支持。住宿業市場經營主體年度營業額達2000萬元、餐飲業市場經營主體年度營業額達5000萬元,營業額每增加500萬元,給予不超過5萬元資金支持。單個市場經營主體全年累計獲資金支持不超過100萬元。申報過同類市級資金的不得重復申報。如企業成功申請獲得2023年新春惠企資金、2023年四季度促消費沖刺專項資金或其他同類市級資金的扶持的,在全年業績符合銷售額/零售額/營業額后,2023年全年業績增加的核算獎勵中將扣除獲得獎勵資金相應月度的業績后進行核算,提交資料以204表中填報的數據為準。
三、智慧連鎖商業提升
(一)支持智慧商業提質增效
1.支持對象
在本市依法設立,納入“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統計并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歸為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市場經營主體。
2.支持內容及標準
對申報單位投入建設和改造的信息化、智能化、數字化方面的支出予以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用戶觸達、精準營銷、內容創意、商機管理等方面的建設,涵蓋智慧收銀系統和設備、自動送餐系統和設備、無人銷售系統和設備、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經營、搭建大數據驅動智慧供應鏈等。
項目擇優扶持,每年最多扶持5個項目,按照項目投入的30%給予申報單位最高不超過4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扶持。項目需已完成,支持開票時間在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間相關發票的費用。
(二)支持連鎖商業網點擴大經營規模
1.支持對象
在本市依法設立,納入“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統計并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歸為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市場經營主體,實行“統一標識、統一經營、統一價格、統一收銀、統一配送”的直營社區商業連鎖化便民設施及網點(以下簡稱“連鎖商業網點”)。
2.支持內容及標準
對累計開設連鎖商業網點達50家(含)的申報單位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萬元資金支持、達100家(含)的申報單位給予一次性不超過30萬元資金支持、達300家(含)的申報單位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0萬元資金支持、達500家(含)的申報單位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0萬元資金支持。每家申報單位每檔申報僅一次,同時采取晉檔補差的獎補原則,同一個市場運營主體在政策有效期內最多可獲得100萬元獎補資金。
已在原政策(《中山市商務局關于印發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線下商貿流通項目)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商務建字〔2019〕102號))有效期內達到相應家數并成功申報的企業不可在同檔次重復申報。企業更改股東、營業執照名稱,但未更改網點對外營業品牌的視為同一企業。
四、商業品牌提升
(一)做強“首店經濟”和“首發經濟”
1.支持對象
(1)在本市依法設立,納入“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統計并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歸為批發業、零售業、住宿業、餐飲業的市場經營主體。
(2)在本市依法設立,納入“國家統計局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統計并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歸為服務業、零售業的商圈運營主體。
2.支持內容和標準
(1)“首店經濟”
①首店獎勵
對由品牌自營或其授權單位在我市營業面積3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圈(商業綜合體)設立首個獨立企業法人性質的國際、國內知名品牌店的經營主體并運營超過1年的,分別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非獨立企業法人性質的品牌首店按50%給予獎勵。
國際知名品牌:主要指在全球知名消費城市(紐約、洛杉磯、倫敦、巴黎、米蘭、迪拜、日內瓦、蘇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東京、香港、新加坡、首爾)開設3家(含)以上門店的品牌。
國內知名品牌:主要指在國內副省級及以上城市(副省級城市15個、直轄市4個)開設5家(含)以上門店的品牌。
②招引企業獎勵
支持營業面積3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圈(商業綜合體)運營企業開展投資促進和商務推介活動,加大品牌首店招引力度,對其引進符合首店獎勵的企業,分別給予認定的引入每個國際、國內獨立法人品牌獎勵10萬元、5萬元的獎勵,對給予認定的非獨立法人性質的品牌店按50%給予獎勵,單個商圈市場運營主體每年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2)“首發經濟”
鼓勵國際、國內知名品牌在中山首發和同步上市新品,對發生的場租、設備、搭建、宣傳推廣等實際發生的費用給予50%扶持,最高不超過30萬元。
首發活動指品牌方或品牌方授權,在全國市場范圍內首次發布新品或展示新品的重點宣傳推介活動,產品品牌為國際、國內知名品牌。
(二)做大做強本地品牌
1.支持對象
在本市依法注冊的市場經營主體。
2.支持內容及標準
(1)對新取得“中華老字號”稱號的項目申報單位,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支持。復審通過的不予支持。
(2)對新取得“廣東老字號”稱號的項目申報單位,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萬元的資金支持。
(3)對“中華老字號”“廣東老字號”企業開展促消費活動予以支持,按活動實際投入(不含商品優惠及贈送禮品)給予30%的扶持,單個企業全年扶持不超過5萬元。
五、申報時間
企業申報截止時間為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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