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等)項目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
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委),省內各有關高校、科研機構及有關單位:
為規范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等)項目管理,現將《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等)項目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省基金委反映。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1年8月5日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等)項目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以下簡稱“省基金”)項目管理,根據《廣東省科技創新戰略專項(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粵財科教〔2020〕150號)、《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審計廳關于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辦法》(粵財規〔2019〕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省基金項目是指省自然科學基金、省聯合基金等,及其他參照省基金管理的專項資金所資助的項目。
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重大項目不適用于本細則,按照其他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科技廳是省基金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省基金項目管理。
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基金委”)是省基金項目管理機構,受省科技廳委托,負責項目的指南編制與發布、申請受理、評審立項、執行管理、結題驗收、績效評價及監督等全流程管理。
省基金項目依托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是項目組織實施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與管理本單位省基金項目的申請、審核、實施、變更、驗收等工作。依托單位應具備開展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的能力及基金項目管理條件,并完成注冊程序。
項目申請人是申請基金資助項目的負責人,負責項目的申報,以及項目獲資助后開展項目實施、變更與驗收等工作。
建立省聯合基金協調機制,由省科技廳、其他出資主體和省基金委共同參與管理,負責商議研究項目申報指南、資助計劃等重大事項。其他出資主體負責提出指南建議,參與制定年度計劃、編制項目指南、協助過程管理、討論評審結果等。
第四條 省基金項目的申請受理、評審立項、執行變更、驗收結題等全過程原則上在“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實行線上管理。
第五條 省基金項目管理遵循科學嚴謹規范、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項目申報指南應當根據基金發展規劃、學科發展戰略、基金年度預算等,在廣泛聽取意見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制定。
項目申報指南內容應當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規劃、戰略、政策要求,促進重點學科領域發展,支撐社會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省基金項目通過省基金依托單位申請,公開申請受理時間不少于30個自然日。
第七條 省基金一般設立面上項目、青年基金項目、重點項目、杰出青年項目、研究團隊項目等項目類型。項目類型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一)面上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3年,主要支持從事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的科學技術人員在自然科學領域內自主選題、自由探索,開展創新性科學研究,促進各學科均衡、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二)青年基金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3年,主要支持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在基金資助范圍內自主選題開展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培養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獨立承擔科研項目、進行創新研究的能力,激發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的創新思維,培育基礎研究后繼人才隊伍。
(三)重點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3~4年,主要支持科學技術人員圍繞產業與區域創新發展共性、關鍵需求,針對已有較好基礎的研究方向或學科,尤其聚焦于信息科學、生命科學、材料科學、海洋科學、能源科學等重點學科的生長點開展深入、系統的創新性研究,促進學科發展,突破地方和產業創新發展的重點科學問題,推動前沿核心技術發展,提升原始創新能力和國際影響力。
(四)杰出青年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4年,主要支持在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績的優秀青年學者自主選擇研究方向開展創新研究,促進青年科學技術人才快速成長,培育一批有望進入國家和世界科技前沿的優秀學術骨干。
(五)研究團隊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4年,主要通過研究團隊的支持方式,圍繞產業和區域創新發展需求,整合省內外創新資源,在科技前沿領域支持省內外科學技術人員聯合組建研究團隊開展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培育高水平、國際化研究團隊,助力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第八條 申請面上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粵、港、澳三地省基金依托單位的全職在崗人員;
(二)具備相關基礎理論知識和獨立研究能力,能保障項目研究時間;
(三)具有承擔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課題或其他從事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的經歷;
(四)無主持且在研的省基金研究團隊項目、杰出青年項目、重大基礎研究培育項目、重點項目及省級重點類、重大類科技計劃項目;
(五)項目申報指南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青年基金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廣東省內省基金依托單位的在職人員或雙聘人員;
(二)未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協調人主持過國家或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省基金項目);
(三)男性年齡未滿35周歲,女性未滿38周歲;
(四)具有博士學位或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
(五)申報指南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重點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廣東省內省基金依托單位的在職人員或雙聘人員;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三)主持過國家、省部級或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省基金項目);
(四)項目指南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杰出青年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廣東省內省基金依托單位的全職在崗人員;
(二)年齡未滿40周歲;
(三)具有博士學位或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四)具有從事省部級(含)以上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項目的經歷;
(五)項目指南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杰出青年項目不予受理:
(一)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省自然科學杰出青年項目獲得者;
(二)國家級、省級科技創新人才類計劃項目獲得者(不包括實施期已結束的省級青年類科技人才計劃項目獲得者);
(三)省基金研究團隊項目協調人(第一負責人);
(四)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員。
第十二條 申請研究團隊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研究團隊應具有良好合作基礎,勇于創新、優勢互補;
(二)研究團隊協調人(第一負責人)應具有主持國家或省部級科技計劃、基金項目的經歷;
(三)團隊核心成員不多于5人(含協調人),具有博士學位或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四)項目指南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省基金項目:
(一)申請人在研主持的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數達到3項(含)以上,或逾期一年未驗收的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達到1項(含)以上的(平臺類、普惠性政策類、后補助類項目除外);
(二)申請人在研主持的省基金項目(含自然科學基金、省聯合基金項目)累計達到2項(含)以上的;
(三)申請人當年已將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內容申請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的;
(四)因科研失信行為被取消承擔和參與省級科技計劃任務資格的。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省基金項目的實際負責人。
參與者與申請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者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不包括牽頭申請單位)的數量一般不得超過2家,研究團隊項目可放寬至4家。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年度項目指南要求,通過所在依托單位申請省基金項目。
申請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托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與合規性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依托單位應建立完善科研倫理和科技安全審查機制,防范科研倫理和安全風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審查和過程監管。
依托單位應在推薦項目時簽訂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承諾書。
第十七條 省基金委應在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個自然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
(一)符合本細則和指南規定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本細則和指南規定的,不予受理,通過依托單位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依托單位或申請人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后7個自然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審申請。省基金委在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完成審查,審查認為原不予受理決定符合相關規定的,維持原決定;審查認為原不予受理決定有誤的,撤銷原決定。
第十八條 按照“科學、公正、擇優”的原則,制定項目評審分類評價指標體系,實現評價科學性。強化同行評議,規范評審程序,嚴格評審紀律,加強風險防控,確保評審的公正性、客觀性。
第十九條省基金委負責組織同行專家對項目申請進行評審。
面上項目、青年基金項目的評審方式原則上為通訊評審。
杰出青年項目、重點項目、研究團隊項目的評審方式原則上應包括通訊評審、會議評審。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對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評審專家提出評審意見時還應當考量以下幾個方面:
(一)面上項目著重在科學問題、研究方案、研究條件與基礎等方面;
(二)青年基金項目著重在科學問題、研究方案、人才發展潛力等方面;
(三)杰出青年項目著重在科學問題、研究方案,以及個人研究能力、學術視野、創新思維、創新潛力等方面;
(四)重點項目著重在研究基礎、人員構成、研究條件、經濟社會效益及申請人研究經歷等方面;
(五)研究團隊項目著重在研究方向的重要性、共同研究的意義、預期成果的創新性和科學價值、申請人的學術影響力和組織協調能力、研究團隊成員結構及合作基礎等方面;
(六)不得提出與項目無關的評審意見。
第二十一條 根據申請材料的學科領域和有關評審要求將項目進行分組,遵循隨機、回避、輪換、學科匹配等原則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不少于5名專家進行通訊評審。每個項目的有效評審意見為5份。
根據通訊評審結果和統一排序規則,對項目進行排序,按照競爭擇優原則形成通訊評審結論:
(一)對面上項目、青年基金項目,提出擬資助的項目建議。
(二)對杰出青年項目、重點項目、研究團隊項目等,形成進入會議評審的項目名單。
擬資助或進入會議評審的項目應當獲得不少于3份專家同意資助意見。
專家評審意見依申請可向申請人反饋。
第二十二條 根據進入會議評審的項目數量及學科領域等將項目進行分組,遵循隨機、回避、輪換等原則,從專家庫中抽取不少于7名相同或相近學科領域的專家進行會議評審。必要時可邀請省基金專家委員會的戰略專家參加會議評審。
對于需要會議答辯的,省基金委應當提前10個自然日通知項目依托單位及申請人。申請人原則上應親自答辯;確因不可抗力不能到會答辯的,經批準可以視頻答辯或委托項目組成員代為答辯;無故不參加答辯的,視為放棄申請。
會議評審專家采用不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建議資助的項目名單。建議資助的項目應當獲得出席會議評審專家的半數以上同意資助意見。
根據會議評審排序結果,形成擬資助項目建議。
第二十三條 以定向委托方式支持依托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等重大創新平臺開展的項目,或因項目性質特殊等原因采用定向委托(或組織申請)的項目,應當公開說明,做好方案論證工作,并將論證結果和經費安排情況對外公開。
第二十四條 擬資助項目建議經省科技廳審批后,依照程序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依托單位名稱、項目負責人及資助金額。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聯合基金擬資助項目建議在省科技廳審批前,須經聯合基金聯席會議審議。
第二十五條 在擬資助項目公示期間,依托單位或申請人有異議的,可實名提出書面申訴,省基金委依據有關規定復查后書面反饋申訴處理結果。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的,不得作為申訴的理由。
第二十六條 公示無異議后,省基金委按規定程序下達項目計劃通知。
第二十七條 項目計劃下達后,省基金委向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發送任務書簽訂通知。依托單位應當在收到任務書簽訂通知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組織項目負責人簽訂項目任務書。
相關責任主體簽字蓋章后的任務書將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中期檢查和結題驗收的依據。
任務書簽訂過程中,不得調整項目申請時約定的內容。
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任務書簽訂且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該項目資助決定予以撤銷。
第四章 執行與變更
第二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任務書要求開展研究,做好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依托單位應監督項目負責人建立科研管理日志制度,據實記錄科研活動,規范過程管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應于每個自然年度第一季度提交上年度項目執行情況報告,經依托單位審核后報省基金委。
省基金委應當及時審查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對未按時提交的,通知依托單位督促項目負責人在10個自然日內提交,并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變更項目任務書內容的,由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執行期內提出變更申請。
(一)延期變更。項目負責人在任務書約定時間內無法完成項目的,應當在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請,由省基金委審批。申請延期每次不超過1年,總計不超過2次。
(二)經費預算調整。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項目直接費用、間接費用的各項費用調劑由依托單位審批,間接費用不得調增。依托單位應制定本單位科研項目預算調整管理制度。涉及項目總經費調整的,由省基金委審批。
(三)承擔單位或參與單位變更。項目承擔單位或參與單位變更須經原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及變更后的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協商同意后提出申請,報省基金委審批、省財政部門備案。備案后,項目經費可由原承擔單位直接撥付至變更后的承擔單位。
項目參與單位的變更申請須征得項目承擔單位及所有參與單位同意,由省基金委審批。
(四)合作協議變更。合作單位對任務分工、經費分配等提出變更的,經項目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一致后,由省基金委審批。
(五)負責人變更。項目負責人由于工作調動、出國(境)、死亡傷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工作職責的,可申請變更項目負責人,由省基金委審批。變更后的項目負責人基本條件應具備與原負責人相當的專業技術能力和資格,與原負責人在同一承擔單位任職,且符合限項申請規定。
青年基金項目、杰出青年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項目負責人如果無法繼續執行項目,應當提出項目終止申請。
(六)參與人員變更。由于客觀原因確實需要更換、增加或減少項目參與人員的,由依托單位審批。
(七)研究內容變更。變更項目研究任務、目標及考核指標等,由省基金委審批。調整變化較大的,由省基金委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合理性和合規性進行咨詢論證。
(八)其他類型的項目變更,須根據實際情況,說明理由并提交相應的佐證材料,由省基金委審批。
第三十一條 因項目負責人工作調動、出國(境)、死亡傷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導致無法履行工作職責且無法變更項目負責人的,或因不可抗力導致項目無法完成的,可由依托單位提出項目終止申請,經省基金委審批后,退回項目結余資金,不納入科研誠信管理。
如項目發現以下重大風險和問題的,啟動項目終止程序,由省基金委提出終止結題建議,報省科技廳審議后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追繳項目結余和違規使用的省財政和省基金委資金。
(一)項目承擔單位或負責人拒不配合在規定時間內申請驗收的;
(二)經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且無替代方案,或項目無法實現任務書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的;
(三)出現嚴重知識產權糾紛的;
(四)完成項目研究任務所需的條件無法落實的;
(五)組織管理不力或發生重大問題導致無法進行的;
(六)項目承擔單位已被撤銷、注銷或無法取得聯系的;
(七)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科研不端、有違科研倫理行為,且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的;
(八)其他嚴重影響項目任務書履約的。
對發生上述(一)(三)(五)(六)(七)(八)類行為的,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科研誠信管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省基金項目產生的研究成果,包括經過科學研究取得的論文、專著、軟件、標準、重要報告、專利、數據庫、標本庫及科研儀器設備等有價值的科學技術產出,在公開發表時,應當注明獲得“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或“Guangdong Basic and Applied Basic Research Foundation”資助并標注項目編號,或作有關說明。
論文、專著、重要報告等標注的成果主要完成人應包括項目組成員;其他成果應標注項目主承擔單位或參與單位,且成果完成人包含項目組成員。
第三十三條 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驗收與結題
第三十四條 項目驗收工作由省基金委統一組織:
(一)省財政或省基金委撥款50萬元(含)以下的項目,一般組織材料驗收。
(二)省財政或省基金委撥款5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組織會議驗收。
第三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不晚于項目到期后3個月內須提出驗收申請。任務書規定的任務、指標及經費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到期前一年內提出驗收申請。
驗收申請應當提交項目研究總結報告、科技報告、項目經費決算表或審計報告、項目研究成果(論文、專利等)、項目變更審批表,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項目拒不配合在規定時間內申請驗收的,啟動項目終止程序,并暫停項目負責人的項目申報資格。
第三十六條 項目驗收前應進行項目經費支出決算。
(一)省財政或省基金委撥款5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經費決算表,無須單獨開展經費審計。
(二)省財政或省基金委撥款50萬元(含)至100萬元的,可由項目承擔單位內審機構出具審計報告,無內審機構的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
(三)省財政或省基金委撥款100萬元(含)以上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省基金委應當在收到驗收申請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對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向項目承擔單位反饋審查意見,并在同意申請后的6個月內組織驗收。
第三十八條 項目驗收申請審核通過后,省基金委分別組織材料驗收和會議驗收。驗收形式為材料驗收的,驗收專家為不少于3名的單數專家;驗收形式為會議驗收的,驗收專家為不少于5名的單數專家。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結題、不通過三類:
(一)能按期保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經費使用合規,無科研誠信問題的,驗收結論為通過。結余經費按規定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后續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二)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經費使用合規,無科研誠信問題的,驗收結論為結題,收回項目結余經費。
(三)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驗收不通過:
1.存在違規使用資助經費;
2.提供的驗收材料、數據弄虛作假及其他科研誠信問題;
3.項目基本未開展研究工作;
4.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調整事項的;
驗收不通過的,追回項目結余經費及違規使用的資助經費,并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信用記錄,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階段性或永久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理措施。
第三十九條除有保密要求外,已完成驗收的項目驗收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項目編號、承擔單位、驗收結論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四十條 項目計劃下達后,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由省財政廳按照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要求下達。市縣財政部門、單位主管部門收到省級資金后,應在預算法規定時限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承擔單位為省級預算單位的,根據項目承擔單位的申請撥付至單位賬戶。對項目承擔單位為市縣單位的,省財政廳根據資金下達文件將預算指標分配至有關市縣,市縣財政部門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賬戶。
省聯合基金項目資金由省基金委直接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賬戶。
第四十一條 省基金項目資金按照國家和省關于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二條 對面上項目、青年基金項目等項目試行經費使用“包干制”管理。各依托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修訂完善內部管理規定,確保試行“包干制”的項目經費合法、合規使用,提升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三條 加強省基金項目全流程管理監督,在通訊評審、會議評審、專家抽取等關鍵環節建立多方監督機制。
第四十四條 參與項目管理的工作人員、咨詢專家等相關人員,應當遵守相關保密法律、法規及項目評審回避等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省基金委和依托單位應當依據相關科學技術檔案管理規定,建立項目檔案。
第四十六條 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科研氛圍,對項目管理機構、項目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第三方機構等單位和人員在省基金項目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違規行為涉嫌違反黨紀政紀、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對省基金項目及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省財政、審計或科技等部門可按規定組織檢查、監督與績效評價,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實施周期不超過三年的項目,原則上不開展中期檢查。
第四十八條 依托單位應建立項目資金的績效管理制度,明確項目整體績效目標和階段性績效目標,并選擇可衡量的績效指標,對項目實施績效開展定期跟蹤。
第四十九條 省基金委可組織或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依據任務書在項目實施期末進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
第五十條 項目執行情況、結題驗收情況及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依托單位及科研人員申報項目、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合理區分因科研不確定性未能完成項目目標和因科研態度不端導致項目失敗,鼓勵大膽創新,嚴懲弄虛作假。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科研項目資金在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或第三方中介機構在開展財務審計、項目申報咨詢等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向省科技廳、省基金委或其他主管部門反映。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實施過程中,省有關政策有調整的,按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試行三年,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