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佛山市順德區產業質量提升標準化類扶持資金申報時間、條件要求、資助獎勵
根據《佛山市順德區推進產業質量提升扶持辦法》和區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經研究,開展2024年順德區產業質量提升標準化類扶持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網上填報時間為2024年6月3日至6月12日,紙質材料報送時間為2024年6月14日前。
二、申報要求
(一)申報單位:
1.在順德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其他組織。
2.申報單位經營狀況良好,有獨立、健全的財務核算和管理制度,近三年無違法違規記錄,無影響資金安全的失信行為。
(二)申報范圍、具體條件及佐證材料:
2024年標準化扶持資金項目的申報范圍,是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完成(對應的具體申報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且此前未獲得同類財政資金的標準化項目。
申報項目應符合下列相應的具體條件,并提供相應佐證材料(復印件除個人項目外需加蓋單位公章,原件備查):
1.主導制定灣區標準項目。需提交有關認定機構的發布文件或認定文件、已正式發布的標準文本(中英文版)、編制說明,以及兩家以上我區企業或機構采用實施該標準的證明文件(“兩家以上”包含本數)。
2.承擔標準化試點項目。經市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正式批準立項,2023年期間完成驗收的標準化試點項目,需提交批準立項文件和項目驗收的證明材料。
3.獲評2023年度企業標準“領跑者”項目。需提交評估機構頒發的“領跑者”證書和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開且帶有平臺水印的標準文本。
4.獲評2023年佛山標準產品項目。需提交“佛山標準”產品證書和相關產品使用專用標識的證明材料。
三、扶持標準
(一)企事業單位和組織每主導制定、修訂一項國際標準,扶持資金不超過50萬元;協助制定、修訂的,扶持資金不超過20萬元。
(二)企事業單位和組織每主導制定一項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扶持資金不超過25萬元;協助制定的,扶持資金不超過15萬元。
(三)企事業單位和組織每主導修訂一項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扶持資金不超過20萬元;協助修訂的,扶持資金不超過10萬元。
(四)企事業單位和組織每主導制定一項地方標準,扶持資金不超過15萬元;協助制定的,扶持資金不超過10萬元。
(五)企事業單位和組織每主導修訂一項地方標準,扶持資金不超過10萬元;協助修訂的,扶持資金不超過5萬元。
(六)企事業單位和組織每主導制定一項灣區標準、團體標準或聯盟標準,扶持資金不超過5萬元。
(七)企事業單位和組織每制定一項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的先進企業產品標準,扶持資金不超過2萬元。
(八)對承擔國際、全國和廣東省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TC/SC)秘書處工作的單位,分別一次性扶持不超過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九)企事業單位和組織承擔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并通過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的,每承擔一項國家級、省級、市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的,分別扶持不超過20萬元、10萬元、5萬元。
(十)對經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承擔培訓標準化技術人才項目的單位,根據實際開支情況進行扶持,每個培訓項目扶持不超過10萬元。
(十一)企事業單位和組織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一、二、三等獎的,分別扶持不超過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獲得廣東省同類型一、二、三等獎榮譽的單位,扶持不超過8萬元、5萬元和3萬元。
(十二)對新獲得企業標準“領跑者”評估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組織,每獲得1類產品評估資格并開展評價服務工作的,給予扶持資金不超過10萬元。
(十三)企事業單位和組織獲得全國企業標準“領跑者”證書的,對每個證書的扶持資金不超過10萬元。
(十四)對通過“佛山標準”產品評價且產品使用專用標識的單位,對每個“佛山標準”產品證書的扶持資金不超過5萬元。
(十五)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并獲得國家、省、市有關榮譽稱號的個人,給予扶持資金不超過5000元。
(十六)對在標準化重點工作中需要扶持的其他項目及金額,應經佛山市順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導班子集體審議確定,上限為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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