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BUD基金:企業如何評估自身是否符合資助條件?
一、申請項目類別
任何符合本計劃范圍: 任何符合本計劃范疇: (i)發展品牌; (ii)升級轉型;及(iii)拓展內銷市場,協助個別香港企業提升競爭力及發展內地市場的項目,均合資格申請本計劃的資助。共有兩類符合資格的項目:
(一)第(i)類申請項目
撰寫「全盤業務計劃」:企業委聘合資格服務提供者制定有關發展品牌丶升級轉型及/或拓展內銷的全盤業務發展計劃,以提升企業在內地的競爭力及促進內地業務的發展。
(二)第(ii)類申請項目
實施計劃中全部或部份項目:企業自行及/或委任其他執行機構推行發展品牌丶升級轉型及/或拓展內銷市場的特定措施,以提升企業在內地的競爭力及促進內地業務的發展。
二、申請資格
(一)所有按照《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記,并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的非上市企業,不論從事制造或服務行業,或是否已在內地具有業務,均符合資格申請資助。主要在香港以外營運業務的企業或空殼公司將不視為在香港擁有實質業務。
(二)申請企業必須提供相關文件,證明企業在申請資助期間在香港擁有實質業務,有關證明文件包括員工記錄、報稅表、或商業交易文件如商業合約、發票等。有關審核申請企業資格的各種考慮因素及可作為證明文件的例子,請參考附件二。
(三)如項目措施將由申請企業的內地業務單位執行,申請企業必須提供相關文件,證明企業與內地業務單位有直接投資關系。如申請企業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將被視為與內地業務單位有直接投資關系并符合資格申請資助(詳情請參考附件三):
(A)申請企業持有內地業務單位50%以上的擁有權;或
(B)持有申請企業30%或以上擁有權的股東(自然人),亦同時持有內地業務單位50%以上的擁有權;或
(C)申請企業及內地業務單位由同一群股東(自然人)100%持有。
(四)如申請企業或其主要股東(自然人)與內地業務單位有其他投資關系,計劃管理委員會亦可考慮是否符合資格申請資助,申請企業必須提供投資關系證明文件予計劃管理委員會考慮。
(五)在提交申請后至項目進行期間,申請企業必須維持2.1部分所述的符合資格申請資助條件。
(六)生產力局有權要求申請企業提交額外證明文件以評審其申請資格及厘定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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