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區金融科技企業落戶補貼申報時間、條件要求、扶持獎勵
為大力推進黃埔區金融科技企業集聚發展,根據《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金融科技高質量發展十條措施》(穗埔府規〔2021〕8號,以下簡稱“金融科技10條”)有關規定,現組織申報金融科技企業落戶補貼。現就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
二、申報項目
根據“金融科技10條”第二條有關規定,對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科技企業,按實收資本規模給予落戶扶持資金。
(一)對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上的,給予補貼1500萬元;
(二)對實收資本5億元以上的,給予補貼1000萬元;
(三)對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的,給予補貼800萬元;
(四)對實收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補貼500萬元;
(五)對實收資本3000萬元以上的,給予補貼300萬元;
(六)對實收資本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補貼100萬元。
三、申請條件
《政策措施》有效期內,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新注冊設立或廣州市以外新遷入的金融科技企業:
(一)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科技企業,是指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省、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科技企業。
(二)持牌金融機構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從事金融科技業務的企業,是指由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期貨、公募基金持牌金融機構成立的全資金融科技子公司或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金融科技企業。
(三)運用人工智能、區塊鏈、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生物識別等相關技術為持牌金融機構提供智能信貸、信用甄別、風險管理、資產定價、市場營銷、支付結算、智能投顧等金融科技服務,促進金融業轉型升級,連續兩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3000萬元且金融科技服務業務占比不低于年度主營業務收入30%的科技企業。相關技術需要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各種標準和規則并主要服務于持牌金融機構。
注:“連續兩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3000萬元且金融科技服務業務占比不低于年度主營業務收入30%”是指:
1.企業自注冊登記之日起當年及下一年(連續兩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3000萬元且金融科技服務業務占比不低于年度主營業務收入30%。
2.企業自注冊登記之日起當年及下一年(連續兩年)無法滿足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3000萬元且金融科技服務業務占比不低于年度主營業務收入30%的,可順延至下兩個年度;
3.如企業順延至下兩個年度仍無法滿足上述第1、2項條件的,則視為無資格申請落戶扶持資金。
4.對于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科技企業,在2026年7月4日前達到上述第1、2項條件的,則視為滿足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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