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園區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根據《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園區發展扶持辦法》工作要求,為便于政策兌現工作的落實,我局起草了《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園區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訂背景
2018年10月,人社部批復同意建立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園區作為廣州產業園的分園區之一,功能定位為“粵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園區”。2021年3月,我局修訂出臺了《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園區發展扶持辦法》(穗南人社規字〔2021〕1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政策實施,我局制訂《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園區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對《辦法》具體項目的要求、補貼標準等作出詳細規定。
二、總體框架
《細則》共6章25條款:第一章總則,共4條,主要明確了《細則》的制訂目的、申請項目的基本條件、階段獎補的時限等內容。第二章扶持項目申報條件,共8條,主要細化了入駐園區獎勵、園區貢獻獎勵、辦公用房補貼等8項具體項目的補助對象、相關標準等內容。第三章申報及兌現,共4條,重點從獎補申報要求、受理審核、資金撥付進行明確,對申報和資金兌付的流程進行規范。第四章監督檢查,共3條,主要對資金使用、獎補申報等實施情況提出監管要求。第五章相關名詞解釋,共1條,主要對《細則》中有關名詞進行進一步闡釋。第六章附則,共5條,主要規定了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實施時限和《細則》解釋主體。
三、主要內容
(一)采用分階段扶持原則
園區部分扶持項目,是按照園區三個發展階段給予不同力度的扶持。越早進駐園區,可享受到這類扶持項目的扶持力度越大。
1.在2021年12月前經申報獲同意入駐的,在《辦法》實施期內均按照第一階段對應標準享受扶持政策;
2.在2022年期間經申報獲同意入駐的,在《辦法》實施期內均按照第二階段對應標準享受扶持政策;
3.在2023至2025年期間經申報獲同意入駐的,在《辦法》實施期內均按照第三階段對應標準享受扶持政策。
(二)獎補項目情況
本細則明晰了入駐園區獎勵、園區貢獻獎、辦公用房補貼等8項獎補項目的申報條件。
1.入駐園區獎勵
鼓勵入駐單位積極提升運營能力,自入駐園區2年內任一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000萬元的,最高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
相關說明:一是要求扶持對象為在扶持政策實施(2020年3月6日)后在南沙區注冊成立并自成立之日起1年內經申報獲批入駐園區的單位,或經申報獲批入駐園區并完成法人登記注冊的籌建團隊。二是入駐園區2年內,任一自然年度在南沙實現年營業收入達到有關標準。
2.經營貢獻獎勵
根據企業落戶園區后每年對我區產生的經濟貢獻情況,最高給予85%的獎勵。
相關說明:經營貢獻獎分兩種情況計算獎勵,一是在扶持政策實施后在南沙區新設立(含從區外遷入南沙)的單位,以進駐園區后的每年對我區經濟貢獻為基數計算;二是在扶持政策實施前已在南沙區設立的單位,按進駐園區后在獎勵扶持年度對我區經濟貢獻增長部分為基數計算。
3.辦公用房補貼、物管補貼
對入駐單位租賃園區所在物業的辦公場地的所產生的租金費用、物業管理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最高給予100%補貼。
相關說明:一是辦公用房補貼要求辦公用房實際使用率不低于90%;二是當實際租賃的辦公面積大于園區核準入駐面積的,對超出部分不給予補貼;三是所租賃的場地不得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
4.公共設施使用補貼
對入駐單位租賃園區所在物業的培訓室、測評室、會議室等場地的所產生的租賃費用,最高給予100%補貼。
相關說明:一是租賃場地的用途應與入駐單位經營業務相關。二是租賃前須經園區運營機構審核同意。
5.行業交流活動補貼
入駐單位在南沙區內主辦具有影響力的人力資源行業交流公益活動并納入產業園年度活動計劃,最高給予活動費用50%的補貼。
相關說明:一是活動為公益性質并在南沙區內舉行。二是參會企業達50家及參會人數達100人。三是活動開展前需經園區運營機構審核同意,并納入園區年度活動計劃。四是受各級政府委托或通過購買服務形式開展并獲得財政經費支持的活動,不得申領行業交流活動補貼。行業交流活動補貼與公共設施使用補貼不重復享受。
6.品牌活動落戶獎勵
入駐單位將已取得良好社會效應的人力資源行業峰會、論壇、學術會議等品牌活動(主會場)永久性落戶南沙,最高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
相關說明:一是要求主會場永久性落戶南沙,并簽訂項目落戶協議。二是享受獎勵扶持的單位須具有該品牌活動的所有權或具有品牌活動所有權方的書面授權。
7.引薦獎
鼓勵和促成優質項目落戶南沙。對入駐單位引薦的企業符合產業園發展需求的,給予引薦單位最高30萬元/家的獎勵,引薦企業數量不設上限。
相關說明:一是需辦理引薦項目備案登記;二是被引薦企業入駐園區滿一年并已將工商登記注冊地落在園區,稅務關系、統計等關系落到南沙區。三是引薦企業滿足園區發展需求。
三、主要特點
(一)適用對象是入駐園區單位
《細則》的適用對象為經遴選同意進駐產業園的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業及相關聯的現代服務業企業、組織或機構。
(二)“季度兌現”與“年度兌現”相結合
考慮到場地租金對企業運營帶來較大資金周轉壓力,《細則》的辦公用房補貼及物管補貼按“季度兌現”原則,在單位進駐園區當年起即按季度兌現。除此以外的其他扶持項目,則與區“1+1+10+N”產業政策體系保持一致,在單位進駐園區后的下一個會計年度進行兌現。此舉從服務企業角度出發,有效降低企業成本,更貼切企業經營實際需求。
(三)享受獎補單位需達到承諾的經營目標
入駐單位享受園區扶持政策的,在所申報項目的獎勵扶持年度對應的企業年度營業收入及納稅總額必須達到申報入駐時所承諾的目標數額。對按“年度兌現”單位經核實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放資金;對按“季度兌現”(即已發放資金)的單位,經檢查發現不符合條件的,應退回已獲資金。
四、制訂意義
《實施細則》文件以《辦法》為前提,意在細化《辦法》政策兌現的要求,建立科學的、質量強的政策兌現運行機制,保障專項資金的有效投入,助推產業園建設,推動產業園實現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