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首臺套”項目的申報條件和注意事項是什么?
一、申報條件
1. 申報單位應是在廣東省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制造業企業。
2. 申報產品應屬于最新版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或《廣東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的最末級目錄相對應的產品,且已實現銷售(申報產品的最終用戶單位和申報單位應不存在股權控制關系)。
3. 申報產品應具有關鍵核心技術的自主知識產權(已授權發明專利,不得為外觀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內容必須與申報產品核心技術密切相關)。
4. 成套裝備產品的自主化率(即成套裝備產品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采購國產化的設備及部件價值量占整套裝備價值量的比例)必須達到70%及以上。
5. 同一申報單位申報多個產品的,所用專利應不存在重復使用的情況。
6. 同一申報單位申報系列產品的,每個裝備產品應有重大技術創新。
二、注意事項
1. 申報單位應按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下發的年度首臺(套)裝備資金項目入庫通知或指南,填寫《廣東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研制與推廣應用項目申報表》(附件2),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如營業執照、發明專利證書、銷售合同、發票、銀行到賬憑證等。
2. 申報單位應向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由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對項目評審結果負責,不得將項目審批再次委托到縣級及以下。
3. 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規范項目評審流程,加強項目評審結果現場核查,對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研制企業進行100%實地核查,確保項目真實、合法、有效。
4. 地級以上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將入庫項目錄入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相關系統,并在規定時限內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5.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各地市項目入庫情況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編制首臺(套)裝備資金分配方案,制訂任務清單和資金績效目標,按程序報批、公示后,在規定時限內下達項目計劃。
6. 省財政廳按規定下達撥付首臺(套)裝備資金,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做好資金撥付。
7. 申報單位應按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要求,及時報送項目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信息,配合做好審計、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
8. 申報單位應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誠信經營,不得弄虛作假,否則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并取消其今后三年內申報首臺(套)裝備資金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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