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組織申報2016年(第23批)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第34號令,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試行)》(發改辦高技〔2016〕937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南》)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申報2016年(第23批)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16〕1225號)的工作要求,為做好我省2016年(第23批)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企業的主營業務應符合認定領域和重點(2016-2018年)(見附件)。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須滿足《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編寫申請材料的相關要求按《工作指南》執行。
二、各地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經信、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根據相關條件和要求,對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由各地市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后報送我委。
三、省直屬機構可對所屬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后直接報送我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報省經濟和信息化、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中央管理的在粵企業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在粵企業可將申請材料直接報送我委,并同時抄報以上部門。
四、請于2016年6月10日前將正式上報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及其電子文件(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數據表采用Office Excel格式)報送我委(高技術產業處)。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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