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關于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力國內大循環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的解讀材料
根據《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和《關于進一步做好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工作的通知》要求,區金融局針對規范性文件《廣州開發區金融局關于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力國內大循環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做如下解讀:
一、起草情況
(一)背景及依據
2020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做出了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決策部署,要求做好“六穩”“六保”工作,并提出了“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出口產品轉內銷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16號)提出“支持保險公司加大對出口產品轉內銷的保障力度,提供多元化的保險服務”。
(二)目標及任務
以出口為主的企業,因為國際市場受阻,對外供給轉向對內供給,是內外雙循環的典型。貫徹中央“六穩六保”政策,通過補貼“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等,幫助出口企業改善經營困難情況,
二、主要內容
(一)總則
本細則適用于企業工商注冊地(機構核準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出口企業,以及為出口企業出口產品轉內銷提供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的駐區保險公司(包含分公司、支公司等分支機構)。
(二)出口產品轉內銷保費補貼
對購買出口產品轉內銷相關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的企業,按其保費的3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20萬元。
駐區保險公司負責保險產品的承保、出單及補貼申報工作;企業只需向保險公司支付總保費中非補貼部分應繳保費,剩余的30%保費補貼,由駐區保險公司按要求向區金融部門申請,補貼金額由區金融部門按季度為節點一次性撥付給出單駐區保險公司。
駐區保險公司為投保企業提供保單及發票,上述補貼方式駐區保險公司應在出具保單時予以標明。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保費補貼資金原則上撥付到申請機構,或根據保險業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撥付到申請機構的相關上級管理單位。
(三)附則
明確了申請本政策措施扶持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有關申報規定、資金管理要求、分工要求等。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因扶持資金發放引起的稅費,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按國家法律規定自行全額承擔。
政策原文:關于印發《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關于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力國內大循環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