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補標準
對于符合條件的裝備產品,廣州市提供了事后獎補。具體獎補標準為不超過單臺(套)裝備售價的30%,其中成套裝備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套,單臺設備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臺,總成或核心部件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批。
二、申請對象
1.裝備制造企業:需要在2020年8月以后實現銷售,并且是通過企業主導的創新研發,擁有已授權或實審階段的發明專利。
2.申報單位:應為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且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和信息化及相關企業。
三、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是在廣州市范圍內實際從事重點技術裝備研制與推廣應用相關生產經營活動、具備生產制造能力的制造業企業。
(二)申報產品應屬于最新版的《廣州市首臺(套)重點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最末級目錄相對應的產品領域,且已實現銷售和量產(申報產品的最終用戶單位和申報單位應不存在股權控制關系)。
“實現銷售”是指能提供裝備產品的銷售合同、銷售發票、銀行到賬憑證(到款額須達到售價的60%(含)以上)和用戶使用報告等完整銷售行為的佐證材料。“量產”指該裝備產品已形成規模化生產能力,同類型系列裝備產品已經簽訂第二臺(套/批次)以上的訂單或銷售合同。
(三)申報主體應具有申報產品關鍵核心技術的自主知識產權(應為已授權發明專利,不得為外觀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內容必須與申報產品核心技術密切相關;通過轉讓方式獲得的發明專利,轉讓方需為控股關系)。
(四)裝備產品(含成套裝備、單臺設備、總成部件或核心部件,下同)的主要設備、關鍵零部件及系統的自主化率(即裝備產品中擁有國內自主知識產權的設備、部件及系統的價值量占裝備產品價值量的比例)必須達到70%(含)以上。
(五)同一裝備產品不得同時申報兩個最末級目錄產品,申報多個產品或曾獲得過省、市首臺(套)獎勵的,所用發明專利不存在重復使用的情況。
(六)同一申報單位申報多個產品的,每個裝備產品應有重大技術創新。
(七)成套裝備售價在100萬元(含)以上,單臺設備售價在20萬元(含)以上,單件總成或核心部件售價在1萬元(含)以上。
(八)申報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違反《廣州市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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