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督管理
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享受相關待遇,人才或用人單位需在10個工作日以內向審核部門報備:
(一)享受期限到期;
(二)在佛山市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進站博士后);
(三)與佛山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
(四)不按勞動或聘用合同履約;
(五)到達我國法定退休年齡(依法辦理延退手續人才除外);
(六)在佛山市參加社會保險或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累計中斷6個月及以上;
(七)在市外有參加社會保險或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繳納記錄;
(八)經復核不再符合條件的;
(九)經用人單位評估不合格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十一)其他不適宜的情形。
二、注意事項
(一)領軍人才在享受扶持期間,取消原商品房交易或轉讓(含贈與、繼承、離婚析產等)原購入商品房的,須按年度未服務月份退回已領取的稅后購房補貼;與佛山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的,須按年度未服務月份退回已領取的稅后安家補貼、購房補貼。須退回的補貼金額=最后一次領取的人才補貼×(1-人才年度服務月數/12)。
其他人才在佛山服務不滿3年(不含在佛山市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時間)的,須按比例退回已領取的稅后購房補貼、生活補貼。須退回的補貼金額=人才領取的補貼總額×(1-人才實際服務月數/36)。
(二)人才在享受扶持期間,因調離佛山市等原因不滿足資格復核條件的,當年扶持資金不予發放。每年8月份,經審核部門核查,租房補貼申請人當前所在用人單位不屬于制造業領域企業或新型研發機構的,當年扶持資金不予發放。
(三)用人單位對工作經費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截留、挪用。
(四)用人單位每年向政府審核部門報送工作經費使用情況報告和審計報告,存在續領資格復核情形的,在資格復核時一并報送。
(五)對于擅自截留、挪用、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工作經費的用人單位,審核部門停止后續工作經費撥付。用人單位須退回已領取的工作經費。
(六)用人單位或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條件的,除依法追回違規所得外,用人單位2年、個人5年內不得申請佛山市所有的人才相關補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七)審核部門可對人才及所在單位進行事中事后抽查,可要求人才及所在單位補充提供人才工資流水、出入境記錄、房屋(場地)租賃合同、員工名冊、銀行流水、單位納稅記錄等材料進行核實。經核實有違反誠信承諾行為的,由審核部門取消人才和所在單位的申請資格,并對其依照相關規定處理;已享受的扶持資金,人才和所在單位須全額退回。
(八)人才或所在單位退還已領取資金,應當在事件發生后的2個月內按規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賬戶,逾期或拒不退回的,由審核部門依法追繳并停止受理用人單位關于佛山市人才扶持項目的申請。
(九)有關單位工作人員不按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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