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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科技成果轉化面臨的挑戰和所處處境及未來的發展趨勢

科泰創新研究院 2022-11-25 11:34

來源:智庫研究(ID:ThinkTankResearch),作者:霍國慶 中國科學院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院教授、副院長,中國發展戰略學研究會副理事長、秘書長

摘要

[目的/ 意義]旨在剖析我國科技成果轉化難的深層原因,探索和提出顯著改善科技成果轉化效果的途徑與策略。

[ 方法/ 過程] 本課題首先對國內外成功的科技成果轉化模式進行了系統分析和典型案例研究,其次對我國特別是中國科學院科技成果轉化的困境和癥結進行了深度解析,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策略建議。

[ 結果/ 結論] 本課題創造性地揭示了制約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的三種根本癥結即平行線癥結、沉陷癥結和短路癥結,針對三大癥結,本課題提出五點建議,推動我國應用型研究所把科技成果轉化作為根本戰略,促成企業家和投資者參與科技創新價值鏈全過程,跨研究院所整合同類技術并建立面向大區的具有規模效應的綜合性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心,對接產業來打造應用型研究所科技成果轉化急需的技術工程化和產業化平臺,聚焦共性技術研發與創新以持續孵化事關國家競爭力的戰略性新興產業。

1、引言

我國研發支出近年來的增長速度很快,1995-2012 年按可比價年均增長達18.13%。2012 年,我國國內研發支出總額突破1 萬億人民幣,以實際購買力換算達2940 億美元,僅次于美國和歐盟,超過日本,位列世界第三;研發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達到1.98%,是1995 年的3 倍多。然而,與研發支出快速增長不相適應的是,我國科技對經濟發展的作用依然有限,國家發改委提供的數據顯示,2012 年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僅為10% 左右,遠低于發達國家40% 的水平,然則,為什么我國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率如此之低?其深層原因究竟是什么?如何才能夠根治這些年制約我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頑癥?為了探討這些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為中國科學院及其他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提供解決方案,中國科學院條件財務局委托中國科學院大學與中國科學院國有資產控股有限公司開展“研究所科技成果轉化模式與創新”(以下簡稱本課題),筆者為本課題負責人。

從全球來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難是一個世界性問題,只要存在科技研究與企業運作分離的現實,就必然存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問題,而且通常情況下都存在轉移和轉化不暢的問題。對此,世界各國都進行了大量探索和實踐,形成了若干具有代表性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模式,包括美國的“硅谷模式”和“MIT 創業模式”、歐洲創新投資和企業聯盟網絡中心(EEN)的“一站式”服務模式、英國劍橋大學的產學研合作模式、德國史太白技術轉移中心的科技企業家孵化模式、德國弗朗霍夫應用研究促進協會(FhG)的“合同研發”模式、日本筑波產業綜合技術研究所的“本格研究(Full Research)”模式、臺灣工業技術研究院的企業育成模式等。國內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還很難談得上成功,無論是科研機構或高校自設的轉移機構,還是企業或第三方機構成立的技術轉移組織,都尚處于探索的過程中。近兩年來,隨著“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快速推進,各種創客空間模式層出不窮,眾創、眾扶、眾包、眾籌等模式事實上都直接或間接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其中一些領先組織的探索具有借鑒價值。

2、科研組織的價值與競爭優勢

我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難是多年來難以解決的痼疾,對此,很多學者和管理者都有各自的理解與分析,主要觀點與結論大抵相差無幾,歸總分析,可以概括為以下六個方面:

2.1 科技體制根本性影響了科研組織或團隊的定位與選擇

我國科技體制的根本問題仍然在于其較強的計劃經濟色彩。我國科技投入的主體是政府財政,各級各類政府部門都有專門的科技經費預算,這些科技投入的計劃是由政府牽頭、各類科技學會或協會具體負責、組織科技專家討論編制的,也就是說,這些計劃(最終會落實成為科技項目或課題)主要是科技專家根據其對科技發展趨勢及世界科技競爭態勢的判斷來確定的,較少考慮產業或社會實踐對科技的需求或沒有對這些需求進行深入系統的調研分析,而很多科研團隊或科技人員都是根據相關政府部門的科技計劃來選題和撰寫項目任務書的,這使得我國的科研活動在起點就不符合科技產業的發展規律,所謂“差之毫厘,繆以千里”,科技經濟“兩張皮”現象長期得不到解決也就不難理解。

2.2 科技評價體系造成了有效技術成果供給不足

我國的科技評價體系強化或放大了科技經濟脫節問題。無論是科研組織還是高校的科研活動,其科研績效評價的主要指標包括課題經費、發表索引論文、申請專利和獲獎等,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一般未列入科研組織或高校科研績效評價的主要指標,所占權重也很小,這樣就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名義上的科技成果數量逐年上升而可轉化的成果嚴重不足的局面。

2.3 科技創新模式較少遵從科技創新價值鏈規律

我國的科研過程與企業研發過程是兩個相向獨立發展的過程,從理論上講,從科技創意、科技立項、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技術工程化、技術產業化、產品技術研發到技術服務是一個完整的科技創新價值鏈,企業處于這個價值鏈的末端即市場端,由市場需求拉動企業研發再由企業研發帶動技術創新和科學研究,是最有利于產業發展的創新模式。但在我國,科研組織和高校是研發的主體,其科技創新模式主要是理論驅動或學科驅動的模式,探索科學規律和解決理論命題是其主要動機,由這種科技創新模式決定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模式主要是一種“推式”模式,即科技團隊或科技人員在立項和研發過程中并沒有以科技成果產業化為目標,只是在理論成果或技術成果形成后,再考量其是否具有產業化前景,然后通過科技中介或自我尋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這種模式的效率顯然不會高。

2.4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抑制了科技創新人員的積極性

由于我國科研組織和高校的科研經費主要來源于各級政府財政投入,這樣就導致了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的長期僵化管理,無論是管理部門、社會輿論還是科研組織自身,都認為國家資助的科技項目的知識產權屬于國家財產,定價、使用、處置及收益分配都必須履行繁瑣的程序,作為主要貢獻者的科技人員不能獲得股權激勵,這樣就嚴重制約了科技人員從事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積極性。同時,科技成果應用環節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力,非法模仿和抄襲屢禁不止,也使科技人員喪失了科技創新的熱情。

2.5 科技人員逐利動機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規模化應用與發展

較多的在市場經濟中成長起來的科技人員特別是年輕的科技人員會把科技所創造的經濟收益列為重要的預期目標,他們在形成技術成果時,通常會直接與特定企業合作并完成技術轉讓,或者干脆自己成立公司來實現技術成果的產品化和商業化。這樣做的直接后果就是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碎片化與短效化,一方面難以對特定產業或企業的發展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另一方面還會逆向影響課題組的原創創新并最終導致“夾在中間”的困境。

2.6 企業家急功近利心態不利于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產學研合作

由于多種原因,我國相當數量的企業家存在急功近利心態,不愿意投資風險大、周期長、投入多的轉移轉化項目,更希望獲得市場前景明朗的、成熟的、成套的、可直接贏利的技術成果。同時,他們也不愿意更多地投資研發,消化吸收科技成果的能力也就較弱,這大大抑制了其轉化科技成果的能力。換言之,我國企業家的研發理念、心態、行為等也是阻礙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重要因素之一。

深入分析,上述六方面原因更多刻畫的是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表象或側面,綜合多種因素來考察我國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放在科技創新價值鏈中來考察,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置身于我國特殊的市場經濟和社會轉型進程中進行考察,本課題發現,制約我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根本癥結主要有三個:一是科技創新者(或組織)與企業家(或企業)對科技成果的理解、要求和行為大相徑庭,科技創新者的目標是形成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科技論文或專利,企業家的目標是獲得能夠提高市場競爭力的實用的技術,從這個意義上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兩大主體似乎處在不同平面,很難找到交集,本課題稱之為平行線癥結;二是我國的科研組織和企業多年來都沒有在技術工程化和產業化領域進行投入,致使無論科研組織還是企業都缺乏技術

工程化和產業化能力并使之成為科技創新價值鏈的短板,本課題稱之為沉陷癥結;三是科技創新人員急于把實驗室成果推向市場變現,自我成立公司或直接聯系企業來轉化技術,導致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難以系統化、規模化和可持續化,本課題稱之為短路癥結。這三個癥結的發現是本課題最主要的創新之一,其最大的貢獻是打開了科技成果轉化難的黑箱,揭示了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根本原因。

3、我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難的三種根本癥結

制約我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三種根本癥結是由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科技體制、科技文化、科技人員與企業家心態、知識產權保護等多因素共同決定的,只有搞清這三種癥結的成因及機理,才能真正找到根本的解決途徑。

3.1 制約我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平行線癥結

平行線癥結是科技體制、科技評價體系、科技創新人員逐利行為與企業家急功近利心態等因素綜合作用的產物。具體分析,這些要素化學反應的結果是,科技創新者通常在高位運行,聚焦國際科技前沿、國家發展戰略以及符合國際規范的科研成果,而較少考慮成果的應用價值和實用性;企業家則多在低位發展,更多考慮的是如何降低成本、減少研發投入和增加利潤,所需要的是實用的能夠滿足客戶需要和快速贏利的技術,而較少顧及長期發展、長效投資與大規模研發投入;這種現象類似于幾何學中的平行線(見圖1),本課題稱之為平行線癥結,這是當前制約我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首要問題。

我國高水平科研組織和高校的科研策略可以通俗的表達為“上天入地”,所謂“上天”是指瞄準國際前沿開展高水平的科研,所謂“入地”是指針對實踐需求開展面向應用的研究。然而,在多數科研組織和高校中,“上天”從來都是第一和第二選擇,科技組織的戰略目標大都指向國際一流或國內一流,科研人員則順應潮流采取“高舉高打”策略,虛高定位、閉門研究、不計成本、追求可國際比較的定量化科研績效,結果是很難與企業的技術創新過程實現交叉,從而大大增加了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難度。

我國的企業一般很現實,多數企業所追求的是短期利潤最大化,這些企業(家)與其說關注客戶需求,不如說更關心市場收益或利潤。為了快速賺取更多的利潤,企業需要觀察或了解客戶需求,把需求轉換為產品性能,分析產品性能實現所需的技術,通過各種途徑搜索技術源,最后通過技術集成來完成技術創新過程。通常,我國企業特別是大多數中小企業最需要的都是低成本的高技術,而科研組織和高校所提供的技術一般成本高、尚不具備轉化的條件,這就嚴重影響了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效率與效果。

平行線現象大量存在于我國的科技和產業領域,這種現象短期內很難根絕,即使大力推行“產學研結合”也無濟于事。誠然,我國倡導實施的創新驅動戰略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行動等都有助于解決平行線癥結,但需要時間。而衡量平行線癥結是否解決的主要標準在于把兩條線整合為一條線,即真正實現創新鏈與產業鏈的融合。

淺談我國科技成果轉化面臨的挑戰和所處處境及未來的發展趨勢

3.2 制約我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沉陷癥結

沉陷癥結則是科技體制、科技創新模式、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企業家急功近利心態等多種因素作用的產物,沉陷癥結可看作是平行線癥結的延伸。如果把科技創新價值鏈比作高速鐵路,那么科技創新價值鏈的每個環節都需要在同一個平面上運行,如果某一個或幾個環節發生沉陷,就會導致科技創新價值鏈無法有效運行,沉陷段前后環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也將難以為繼或出現阻滯、中斷現象(見圖2),本課題稱之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沉陷癥結。

由于沉陷帶的存在,我國的科技創新價值鏈呈斷裂狀,由科研組織和高校主導的科研過程在沉陷帶的左側,由企業主導的產品創新過程則在右側,而我國多數科研組織、高校和企業都不具備實現技術工程化和產業化的能力,這樣也就無法把科研組織和高校所研發的最新技術源源不斷地實時轉化為企業的產品技術。技術工程化主要解決的是技術產品化所需要的工程技術及相關技術配套問題,其核心是制造技術;技術產業化則主要解決的是產品的規模化生產技術,其核心是產品技術。這兩個環節是我國的軟肋。

技術工程化與技術產業化兩個環節之所以發生沉陷,主要是由于這兩個環節處于科研院所與企業之間的中間地帶,風險大、投入高、周期長、收益具有不確定性。企業由于不愿意承擔風險和增加成本而較少介入,科研院所則缺乏相應的人才和經費投入而無力深入。為此,科技成果轉化難的根本解決途徑之一是培育和提升技術工程化和產業化能力,逐步使沉陷帶穩步提升,并最終構建暢通的科技創新價值鏈。

3.3 制約我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短路癥結

短路癥結主要是由科技創新人員的逐利動機、科技管理模式、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和企業家急功近利心態等因素綜合作用導致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科技創新人員的逐利動機。總體而言,科技創新價值鏈是一個環環相扣的由諸多價值創造環節所構成的鏈條,科技創新所形成的技術通常需要進行順位轉移,逐步形成技術包或技術池,再整合成為特定產品的技術體系。如果科技創新團隊或個體跨越價值鏈,直接把技術轉移給終點的企業(見圖3),雖然也能推動企業的發展并提升其技術競爭力,但其作用必然是有限的碎片化的,很難產生規模效應,這種現象本課題稱之為短路癥結。

圖3 中的①、②、③都屬于短路的范疇,這種短路式的科技成果轉化具有如下特點:一是短平快項目多,課題組或科技人員更傾向于選擇能夠短期見效的科技項目,并將項目形成的技術專利直接轉讓給中小企業,由于中小企業的技術水平和吸收能力,難以發揮科研院所的技術引領作用;二是技術的成熟度低,由于課題組或技術負責人直接與企業合作,企業對技術的時效性要求很高,課題組往往同時承擔多個不同類型項目和多種業務或非業務工作,而在課題組與企業之間又缺乏第三方或第四方組織的把關與接續創新,這樣就很容易把不成熟的技術轉移給企業,從而影響整體的轉移轉化效果;三是轉移轉化的主體是課題組或科技人員個體,具有典型的小農模式特征,由于具體的科技人員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規律缺乏系統的認識和把握,轉移轉化過程的效率低、效果差、風險大、收益小,易于導致法律糾紛、國有資產流失和影響原始創新等問題;四是無法發揮科研院所的協同創新優勢,科研院所及其內部的科技創新團隊都各有優勢,如果能夠圍繞特定產品把各創新團隊的技術整合起來,就能夠形成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規模優勢,就易于形成重大產出,對特定產業形成決定性的影響,但短路式轉移卻瓦解了這種優勢,強化了這些年業已形成的碎片化態勢,其結果是科研團隊事實上淪為了這些或大或小企業的研發“打工者”。

短路癥結是市場經濟環境中我國科研模式的必然產物之一,短路式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產生的收益及影響力與其投入不成正比,與國家和社會對其期望也不成正比,這種小農模式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無法有效發揮其協同和整體優勢,易于導致同質競爭、低水平重復、資源配置低效化、科技成果碎片化、產權歸屬糾紛、資產流失風險、創新水準降低等諸多問題,更重要的是無法形成規模化和決定性的影響,這是我國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必須正視的問題。

4、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策略建議

基于對國內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研究現狀的綜述、對典型模式的對比分析及對我國現實問題的剖析,針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存在的三種根本癥結,本課題提出了如下五方面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策略建議。

4.1 堅決推進研究所分類改革,堅定推動研究所明確戰略定位,堅持以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貢獻度來考量科研院所

我國正在推進的國家科技計劃改革和中國科學院正在推進的率先行動計劃要解決的核心問題都聚焦在研究所分類改革方面,主要原因在于經歷了市場經濟洗禮的我國科研院所的定位發生了偏斜,大多數科研組織事實上都淪落成為科研平臺,科研組織本身缺乏明確的戰略定位,只是提供平臺由課題組負責人或PI 自由選擇和完成課題,結果導致科研方向過度分散和科研活動高度多元化,科研組織(包括相當數量的課題組)都是從基礎理論研究一直做到技術產業化甚至創業和經營企業,這樣就使科研組織喪失了特色和競爭優勢,這也是科研活動、科技成果碎片化的根本原因。為此,要求每個科研院所都必須做出根本選擇,要么選擇穩定支持的基礎研究,要么選擇面向國家戰略和經濟主戰場的應用研究。對于定位基礎研究的科研院所,堅決要求其從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中退出,其科研活動形成的可轉化成果由第三方組織負責實施;對于定位應用研究的科研院所,建議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成功率、貢獻率和投入產出效應作為戰略績效考核指標,以此促進和推動這些研究所的戰略轉型,使之逐步發展成為真正的創新驅動的科研組織。

4.2 貫通科技創新價值鏈和產業鏈,促進科學、技術、資本和產業的全過程協同創新,促成科研過程和創新過程這兩條平行線融合為一條線

我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難的根本癥結表現為缺乏可轉化的成果,其根本原因在于SCI 和專利數量導向的科研過程很難產出企業需要的市場導向的產業化技術,為此,建議遵循科技成果轉化規律,借鑒國外成功的科技成果轉化模式,重塑應用型科研組織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打造有利于科學、技術、資本和產業融合發展的平臺,吸引企業家與投資者參與早期的科研選題論證及科研項目立項,鼓勵科技人員向企業家與投資者開放科學研究和實驗過程,倡導科研組織與企業共同組建技術創新團隊,合作解決技術的工程化、產業化和市場化問題。

4.3 改變以往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布局點多面廣的網絡化格局,跨所整合同類技術,建立面向大區的具有規模效應的綜合性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心

我國大部分有實力的科研院所都在全國各地建立了規模不等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構網絡,由于相當數量科研院所的研究方向、研究項目和研究成果具有高度的相似性,這種布局及科技成果轉化運作勢必存在重復交叉和無序競爭等問題。為此,建議在綜合調研的基礎上,對相關科研院所可轉化技術進行分類集成,然后在對應產業集中的區域合作建立具有規模化的綜合性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心,吸引該區域乃至全國對該類技術有需求的企業到對應的綜合中心尋求技術合作,而這些綜合中心不僅提供企業所需要的技術,還提供技術轉化所需要的知識產權服務、技術培訓服務、持續研發支持服務、職業經理人教育服務、融資服務、企業孵化服務等各種服務,服務的本質是知識轉移,技術轉化與知識轉化的結合將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的成功率。

4.4 對接產業,打造應用型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急需的技術工程化和技術產業化平臺,克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短板效應

木桶理論告訴我們,木桶的容量是由最短那塊木板決定的,對于我國的科技成果轉化而言,技術工程化和產業化就是短板。譬如,中國科學院不少研究所都能夠做出高水平的樣機,但要使這些樣機實現量產并保證運行穩定和成本降低,就往往力不從心,問題就出在技術工程化和產業化能力較弱。為此,建議面向特定產業,針對不同類型技術轉化的需求,加強與相關企業的合作,凝聚一批高水平的設計師、工程師和技師隊伍,在上述綜合中心建立技術工程化和產業化應用實驗室,持續承接各科研院所和社會委托的技術工程化和產業化項目,持續為相關產業提供技術創新和產品創新服務,持續提高我國各類產業特別是戰略產業的技術競爭力。

4.5 建立戰略性新興產業研究院,立足科技預測和產業戰略效應分析,聚焦共性技術研發與創新,持續孵化事關國家競爭力的戰略性新興產業

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浪潮中,相當數量的科研院所都在建或已建了自己的孵化器,目的是把本組織的技術孵化成企業,但由于當前科研體制下各科研院所普遍缺乏可轉化成果,自建孵化器很難形成規模效應,同時,易于加劇科技成果碎片化更加固化,易于鼓勵和強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短路行為,為此,建議各科研院所最好不自建孵化器而是尋求與社會合作建設孵化器。對于國立科研院所,更應該關注和研究我國產業發展需要的關鍵共性技術。鑒于技術在引領戰略性新興產業方面的作用越來越大,建議有實力的科研院所成立戰略性新興產業研究院,對全球科技發展和產業技術態勢進行持續監測,對未來決定國家競爭力的戰略產業進行持續預測,據此不斷提出新增戰略性新興產業和調整現有戰略性新興產業目錄的建議,制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以引導科研院所基礎研究和應用技術研發,不斷孵化和發展能夠提升國家競爭力的戰略性新興產業。

文中參考文獻見《智庫理論與實踐》官網全文

供給側改革視域下我國科技成果轉化政策體系建設

本文由三思派(ID:Science-Pie)授權轉載

作者:劉磊 劉立 王晶金

摘要】近年來我國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政策建設的重視,主要基于原有政策長期落后經濟發展形勢需要,導致科技成果“低效”供給。在供給側改革視域下,我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政策體系建設呈現進程加快、破解難題力度大、操作性強等特點。經研究認為,科技成果轉化是國家創新系統治理中的重要環節和內容,科技成果轉化的供給側改革要與需求側、環境面良好互動,同時地方政策要與中央政策保持協調,才能實現改革的目標。

2015-2016年,我國密集出臺了科技成果轉化政策法規,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案2015年)、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2016年3月)和國務院辦公廳《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2016年5月)“三部曲”。“十三五”國家科技創新規劃(2016年7月)有專章(第二十一章):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機制。

2016年8月,教育部、科技部聯合發布了《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科院、科技部聯合印發《中國科學院關于新時期加快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指導意見》。近幾年,一些省市如湖北、安徽、上海、深圳、河北等根據地方發展的實際,對本地的科技成果轉化政策也陸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由此可見,我國形成了從頂層政策法規、中層科技創新規劃到地方、部門意見較為完整的科技成果轉化政策體系。

本文從供給側改革視域,考察我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政策體系的建設歷程、特點和存在的問題

1、科技成果轉化政策體系的建設,是對新時期科技創新供給側改革必要性的回應

我國科技與經濟“兩張皮”問題主要在于科技成果的“低效”供給

新中國成立六十多年來,我國科技發展水平有了舉世矚目的提升,在越來越多的領域已經接近或達到世界先進水平,由“跟跑者”身份向“并行者”、“領跑者”轉變。另一方面,我國經濟總量雖然已躍居世界第二位,但是經濟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十分突出,許多產業依然停留在產業鏈條的低端,在附加值高的研發領域還存在明顯差距。目前我國科技進步貢獻率為 55.1%,而創新型國家科技進步的貢獻率普遍高達70%以上,美國和德國甚至高達80%。另一方面,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報告稱,中國2011年已經成為專利申請第一大國,然而,2011年我國專利技術實施率僅為0.29%。科技創新絕不僅僅是實驗室里的研究,而是必須將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動力。提高科技進步貢獻率,最根本的是要強化科技與經濟的密切結合。而事實上,科技和經濟“兩張皮”,科研和經濟聯系不緊密的問題,始終是我國科技創新的一大痼疾。這個問題如果解決不好,勢必會影響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影響黨和國家“兩個一百年”和“全面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要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破除一切制約科技創新的思想障礙和制度藩籬,優化科技政策供給,打通科技與經濟結合通道的阻礙。

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供給,長期落后于社會經濟發展新形勢的需要

1996年公布施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體制改革的深入,該法有些內容已經難以適應實踐需要,比如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的考核評價體系以及科技成果處置、收益分配機制沒有充分體現科技成果轉化特點,對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的考核評價存在重理論成果、輕成果運用的現象,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處置科技成果所得收益需按規定上交財政,且審批手續繁瑣,影響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積極性發揮等。同時在實踐中,原有法規對科研人員的獎勵缺乏有效保障,也削弱了單位和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積極性。為了有效解決這些問題,修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補充相關的措施就變得十分必要。

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科技成果轉化制度的建設

以習近平為總書記黨中央一直高度重視科技成果轉化問題,把科技成果轉化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必要條件。對于科技成果轉化中最核心的成果權益分配問題,習近平明確指出,要強化激勵,用好人才,使發明者、創新者能夠合理分享創新收益。他提出要完善政績考核體系和激勵政策,深化產學研合作,加快解決制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關鍵問題,“抓緊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盡快完成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修訂。”習近平在全國科技創新大會上講話再次強調“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習近平還提出,要讓科研人員“名利雙收”。他說:用好科研人員,既要用事業激發其創新勇氣和毅力,也要重視必要的物質激勵,使他們“名利雙收”。名就是榮譽,利就是現實的物質利益回報,其中擁有產權是最大激勵。李克強總理也提出:“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不能停留在口頭上、文件中,更不能口惠而實不至!講了就必須要做到,而且一定要‘面子’和‘里子’一起做!真正讓有貢獻的科研人員名利雙收!”

由此可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政策體系的改進和建議,是與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分不開的。

2、科技成果轉化政策體系,體現了科技成果轉化供給側改革的新特點

加快制度建設進程,以制度保障科技成果轉化的有效供給

優化科技成果供給,打通科技與經濟結合,是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及實施規定出臺的出發點和落腳。2015年之前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本文中簡稱《成果轉化法》)是1996年5月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自當年10月施行的。大約三年之后,1999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29號),成果轉化法才算有了可行性的配套實施政策。而本次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修訂案2015年8月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僅僅7個月左右,2016年3月國務院就印發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本文中簡稱《規定》)而且這個規定不再以科技部等部門聯合提出草案的方式,而是由國務院直接起草和印發。整個進程工作高效,時間緊湊,層次也高于上次,體現了國家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重視。

加大源頭有效供給,破解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利益分配難題

新修訂的促進技術成果法及其規定,以加大源頭技術供給為主要目標,緊緊圍繞現實中的利益分配難題用力破解。在科技成果轉化中,最重要的兩大疑難,一是如何讓調動科研人員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問題,一是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利益的身份顧慮問題。針對這兩大問題,新法法明確鼓勵科研單位和機構多形式轉化科技成果、著重突出企業的主體作用、大幅提高科研人員獎勵標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之前規定,完成科技成果轉化,單位應該從轉讓該項科技成果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對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新法將這一比例提高到50%,以此激勵科研人員的工作能動性。對于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獲得轉化成果利益問題,新法指出這些科研人員從科技成果轉化中獲取一定的獎勵和報酬是有必要,對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支持。其中規定中管干部不得在企業獲取股權獎勵或者現金獎勵;其他領導干部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獲取一定的現金獎勵,但不能獲取股權激勵;不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可以獲取一定的股權激勵或者現金獎勵。這就清晰地解決了擔任領導干部科研人員的科技成果獎勵問題,對于科技成果轉化實踐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

兼顧現實情況,突出科技成果轉化的操作性和可行性

修訂后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除了強調原則,更加重視法規制度的實施可行性和效果。如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要給予獎勵,并明確具體比例。國務院印發的實施若干規定則進一步細化和補充,提出更為明確的操作措施。比如,規定提出,科技成果協議定價應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應少于15個工作日。再如,規定進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制度,明確對在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對于科研人員創業的“后路”問題,規定也給予了明確的保障。如規定明確提出,科研人員可以在企業兼職、可以離崗創業,保留3年人事關系。規定還對法律中提到的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報送時間等做了細化和明確,具有很強的操作性特征。

3、改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體系的建議

科技成果轉化是國家創新系統治理中的重要環節和內容。如同創新系統功能的實現要依賴于供給側、需求側和環境側三者協調配合一樣,科技成果轉化的供給側改革也要依靠與需求側、環境面三個方面良好互動,才能實現改革的目標。

科技成果轉化供給側改革要與需求側有機結合

習近平提出:重視供給端和需求端協同發力。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邁克爾•斯賓塞也曾提出,中國的經濟要向前發展,供給側和需求側要同時改革,因為這兩者是互相聯系的。在科技成果轉化制度建設中,針對激勵科技成果供給與需求提出了若干新的政策。如在科技成果的定價方面,新法及規定提出了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國家鼓勵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方式投資的中小企業充分利用資本市場做大做強,國務院財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研究制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以技術入股形成的國有股在企業上市時豁免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轉持的有關政策。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在本單位及技術交易市場公示擬交易價格的,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一“放”一“免”強化了政府和市場的分工,明確了各自的權利和責任,促進了科技成果轉化供給側改革與科技成果需求側的有機結合。

科技成果轉化供給側改革要與促進轉化的環境面政策形成良好的互動

首先,科技成果轉化的新規定有利于科研機構進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破除體制機制障礙。當前,科技成果轉化不順不暢問題突出,一個重要癥結是科研成果封閉自我循環比較嚴重。對于科研機構來說,如何面向經濟社會發展主戰場,如何突出市場在創新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如何破制約產學研用有機結合的體制機制障礙,從而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推動人財物各種創新要素向國家科技創新的優先重點領域集聚,這不僅是科研機構的重要使命,也是在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法規時需要不斷探索的課題。

其次,科技成果轉化的新規定有利于企業發揮主體作用,主動對接科研成果。企業具有敏銳的市場眼光,通過科技成果轉化,它們可以及時反饋企業技術發展遇到的瓶頸信息,和科研機構一起進一步明確技術創新和產業化的方向和重點,突破制約產業優化升級的關鍵核心技術,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撐。

再次,科技成果轉化的新規定有利于大學發展轉型。如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就增加了第二十條的內容:“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以及財政、科學技術等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對相關單位及人員評價、科研資金支持的重要內容和依據之一,并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的相關單位及人員加大科研資金支持。”這一規定有著明確的導向性,要求高校科研面向經濟社會發展主戰場,科研目標和人才培養要堅持產業化導向,加強行業共性基礎技術研究,把科技創新真正落到產業發展上,轉化為經濟社會發展第一推動力。

最后,科技成果轉化的新規定有利于“政府”在“政產學研”合作中的裁判員和運動員身份轉變到積極支持而不直接參與的“助跑者”。從而不斷改善科技資源配置分散、封閉、重復建設的問題,提升政府的專業化服務能力,通過深化改革和制度創新,把公共財政投資發揮最大效力。

加強地方與中央政策供給之間的協調性

這方面最突出的問題是,地方規定與中央規定的不協調。以國務院《規定》中最具有標志性意義的“兩個50%”內容為例,《規定》明確依法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時,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獎勵;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獎勵;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這里的“50%”相比2015年《促進科技進步法》修訂以前的“20%”的確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相比較于已經實行的各地方性辦法,“50%”的規定只能算是保守的。比如,上海、河北、吉林、廣東、山東等地出臺的實施意見,將科研成果轉化后的比例獎勵提高到了70%。湖北省甚至規定,科技成果轉化資產處置的收入扣除資產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后的現金收益70%—99%歸研發團隊;作價入股形成的股權,高校院所以榮譽權參股,其股權占作價入股形成的股權的5%,其余95%的股權歸研發團隊。所以說,國務院的規定比之地方的實施意見,在技術成果權益分配上并無突破性的內容。而地方上比例各異的激勵政策,將有可能形成不合理的競爭局面,從而破壞國內統一有序的科技轉化市場,反而造成對科技成果轉化的困擾。

破除科技成果轉化政策體系的落地的“瓶頸”。

新法及《規定》雖然具備了一定的操作性,但仍然表現為很強的原則性,如這種對不同學科領域技術成果轉化“一刀切”的處理,也可能會給具體實施可能會帶來一定困擾。再者,《規定》的實施需要相關的配套政策。如《規定》指出,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以技術入股形成的國有股,在企業上市時豁免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轉持的有關政策,要由國務院財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也需要由國務院財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國務院相關部門要按照法律規定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相關規定,研究制定符合所管理行業、領域特點的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特別是規定提出科研人員可以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到企業兼職,或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離崗創業,無論科研人員選擇兼職或者離崗創業,如何在不影響原工作的情況下更好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都需要一系列更加細致的具體管理辦法。因此在這些配套政策出臺之前,《規定》還難以被實際操作。建議破除統一的職稱評定終身制,確立動態和有時效的聘任職稱制度,構建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的創新生態。高校應當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職稱評定、崗位管理和考核評價制度。在現有“教學科研”、“教學”、“研究”三個系列之外,增設“技術轉移轉化應用”系列職稱,或增設相應流動崗位。比如,專利轉讓1000萬,或年銷售收入5000萬,可評上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強調科技人才評價的多元化,加大技術轉移轉化成果在職稱評定中的權重。兼顧效率與公平,妥善處理“技術轉移轉化應用”系列與“教學科研”系列科研人員的待遇差別問題。

此外,在落實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方面,也需要更加細致的政策出臺,切勿讓高的獎勵份額成為科研經費被濫用的另一個“突破口”,注意預防由于工作彈性增大、自主權加強給大學、科研機構以及科研人員等帶來的道德風險問題。

本文原發表于《全球科技經濟瞭望》2016年第8期。作者:劉磊,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科學技術與社會研究所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科學社會學;劉立,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科學技術與社會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科技政策學;王晶金,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為科技政策。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主辦機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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