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申請時,其擁有的高新技術成果產權是一個重要考核指標。那么,如果企業是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專利技術進行產權獲取,能否用這些購買來的專利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呢?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申請主要考核企業自主研發創新的能力。如果企業產權主要來源于購買其他企業的現成專利,而非自主研發,則無法客觀反映企業的技術創新實力,這會對高新技術企業申請產生影響。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許多企業的產權獲取也離不開專利的購買或許可。如果全面排除購買來的專利不予考核,也需要老兵對產權指標的公正性產生一定影響。因此,相關政策也沒有完全排除購買專利的考核。
在申請時,如果企業想要用購買來的專利進行申報,關鍵是要對相關專利的運用與改進進行重點強調。例如,企業在購買專利后投入大量資金對其進行改進和運用,形成自主知識產權,這部分產權仍然可以在申請中予以論證和探討。但如果企業僅是簡單購買專利,沒有實質性運用改進,則不宜作為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重要憑據。
綜上,購買專利本身并不影響高新技術企業申請,關鍵看企業對其改進與運用的程度。如果購買專利后實現自主創新,形成新的競爭優勢,則仍然可以作為申請的有利證據。否則,購買專利本身難以被視為企業技術創新的證明,不宜作為高新技術企業申請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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