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資本市場金融科技創新試點第二批項目征集遴選申報時間、條件、扶持措施
為切實發揮金融科技對證券基金期貨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支撐作用,根據廣州資本市場金融科技創新試點工作安排,現啟動廣州資本市場金融科技創新試點第二批項目征集遴選工作。
一、申報時間
截止時間為2023年10月20日。
二、試點范圍
(一)試點申報機構
試點工作主要接受以下幾類機構(以下簡稱試點機構)的試點申請:
1.市場核心機構,包括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及承擔證券期貨市場公共職能的相關機構及其下屬機構;
2.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持牌子公司等;
3.證券期貨服務機構,包括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4.金融科技企業(含上市類);
5.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機構;
6.基金托管機構;
7.其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
轄區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公地位于廣州的試點機構,可以自愿申報參加試點工作。試點機構可以獨立申報或多家聯合申報。鼓勵試點機構與科技企業聯合申報;試點機構與科技企業聯合申報的,不限定科技企業注冊地,且科技企業可作為牽頭申報單位。
聯合申報試點項目的,各申報單位均應在所申報項目中承擔重要實質性工作,且經各申報單位協商一致、相互認可。各申報單位應明確各自權利義務,確定一家單位為牽頭申報單位,代表各申報單位進行申報工作。牽頭申報單位應對所申報項目的研究、開發或運營具有主導地位和能力。
(二)項目類型
試點工作主要接受業務創新類、公共服務類、技術創新類和科技賦能類等四類項目的試點申請,其中,業務創新類項目可以圍繞以下方面開展申報:
1.從更好服務實體經濟以及滿足居民財富管理需要出發,從投資融資兩端實際需求出發,開展創新試點,提升經營效率和核心競爭力,增強客戶滿意度和獲得感。
2.進一步加大在證券公司關聯交易風險核查工具、資管業務現場檢查工具、衍生品創新業務監管等方面的相關研究。
3.對證券公司柜面和線上APP在身份認證、業務辦理、交易登錄等環節中生物識別技術(如指紋識別、人臉識別)的規范安全應用等開展相關研究。
4.為進一步豐富區域性股權市場服務企業的數據信息維度, 持續提升區域性股權市場直接融資等綜合金融服務能力,建議監管鏈通過地方業務鏈建立對地方政務數據、征信數據的調用通道,建立基于區塊鏈的中小企業數字檔案及安全可信授權訪問機制,通過全方位、多維度的數據積累,為企業融資對接、培育上市等多業務場景提供數據支持。
5.為深度了解區域性股權市場“專精特新”專板培育企業質量,篩選挖掘優質企業,更好發揮整合的數據資源價值和專板孵化培育功能,建議開發企業畫像、企業科創屬性評價、專精特新企業創新能力評價及產業鏈圖譜等工具,發布相關指數或報告,降低市場各方篩選成本,促進私募投融資精準高效對接。
6.為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之間的有機聯系,建議建立監管鏈與證券交易所、新三板、中國結算、基金業協會等單位的系統對接,實現企業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登記托管信息鏈上直通,滬深北交易所、全國股轉系統可調用中小企業數據檔案和地方政務數據,為上市(掛牌)審核工作提供交叉比對的第三方數據源。
7.為提高區域性股權市場業務規范性,做好穿透式監管和風險防控,建議加快推進登記托管、可轉債、股權質押等基礎業務及私募份額轉讓、認股權綜合服務等創新試點業務的智能合約開發上線,完成各項業務的鏈上合約化改造,保障監管鏈對業務執行過程可穿透。
8.建議根據用戶業務條線或設定的重點關注內容,以人工智能技術為引擎,對經濟產業政策、發債企業風險事件、市場研究觀點等輿情信息進行大數據挖掘及智能分析,并個性化展示,同時實現輿情報告自動生成等功能。
9.建議圍繞債券發行人、原始權益人、基礎資產等市場主體信用情況進行風險模型畫像,對具體信用指標權重進行智能分析,實現市場主體風險畫像和評分,為日常監管、審核注冊等監管業務提供智能支持。
10.建議根據境內外債券、交易所銀行間債券、標準非標準債券等全市場匯集的數據,對債券市場全方位監測監控,同時智能提供宏觀、中觀和微觀各層面的監管決策建議,為債券監管智慧化提供支撐。
11.建議利用人工智能技術驅動的自然語言處理技術,實現統計分析類報告撰寫、報表制作,提高監管效能。
三、配套機制
(一)激勵機制
試點項目將納入“廣州市數字金融創新案例庫”,擇優推送參與市級、省級乃至國家級的相關創新試點和評選活動,并定期組織進行試點項目展示宣傳、分享推廣和產融對接。根據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金融科技發展、高層次金融人才等相關規定,給予獎勵補貼。對試點機構設立信息科技子公司或者相關專業機構等情形予以支持。
試點項目正式轉常規運營的,通過社會公示、行業通報、納入證券期貨業科學技術獎評獎范圍等方式做好試點經驗的推廣和鼓勵工作。
(二)容錯機制
創新試點項目在試點期間發生信息安全事件,未造成投資者實際損失或者對投資者損失作出合理補償,未對證券期貨市場平穩運行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從輕或免除對試點機構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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