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印發《清遠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廣清產業園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清遠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科技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清遠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深入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和全省科技創新大會精神,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升清遠科技創新能力和水平,把清遠市建成環粵港澳大灣區創新發展先行市和粵北生態發展區科技創新示范市,推動清遠經濟和社會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條 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進一步降低企業研發成本,在全面執行國家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75%政策基礎上,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高新區對評價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增按25%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標準給予獎補。調整優化企業研發財政補助政策,根據企業R&D經費投入比例對企業實施差異化的獎勵扶持政策,持續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第二條 推動高新技術企業量質雙升。對當年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30萬元,重新認定的減半獎勵;開展高新技術企業樹標提質工作,遴選一批創新能力強、成長速度快、能夠引領和支撐產業發展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家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100萬元,支持標桿高新技術企業開展技術攻關,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加強國際科技合作,為企業做強做大和掛牌上市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條 支持企業研發機構升級發展。對新認定的包括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等國家級研發機構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100萬元;對新認定的包括省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省重點實驗室等省級研發機構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50萬元;對新認定的市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15萬元。
第四條 支持重大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對國家實驗室、省實驗室、重大科學裝置等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采取“一事一議”給予支持,最高500萬元;對引進落地或獲得認定的高水平創新研究院,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400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省技術創新中心,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200萬元。
第五條 支持科技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科技企業加速器),分別給予1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在我市轄區內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科技企業加速器),其每孵化一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獎勵10萬元,每年每家總額不超100萬元。
第六條 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平臺載體建設。對新認定為國家級農業科技園區的,給予每家一次性1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為省級農業科技園區的,給予每家一次性5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星創天地給予每家一次性3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星創天地給予每家一次性15萬元獎勵。
第七條 支持高新區高質量發展。組織實施高新區高質量發展行動計劃,每年設置專項支持高新區專業園區、公共服務平臺、重點研發計劃成果落戶、對外科技合作等。落實省有關高新區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推進高新區改革創新。推動高新區加快發展,支持具備條件的工業園區創建省級高新區。
第八條 支持省職教城科技創新。設立省職教城科技計劃專項,支持教師開展科學研究、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推動省職教城納入國家高新區“一區多園”范圍,促進大學綜合智力資源與高新區優勢資源相結合,開展產業共建、技術攻關等;支持建立省職教城大學科技園,促進科技創業孵化、創新人才培養。
第九條 實施重大科技專項。圍繞新興產業培育發展需求,組織實施新材料、生物醫藥、綠色生態、現代農業等領域重大科技專項,鼓勵企業聯合大院名校聯合攻關,按財政經費和自籌新增經費不高于1:3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支持。對新獲得國家、省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計劃立項的我市牽頭單位,給予每項一次性獎勵,最高100萬元。
第十條 支持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每年設置專項支持新技術、新成果應用,加速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支持高效適用的生物育種、種植養殖、智慧農業等現代農業技術、現代農業產業基地及農業科技園區建設;支持開展高端醫療器械、疾病防治、康復養老、公共安全、污染防治、宜居村鎮、黨建教育、文化體育旅游等社會民生領域技術攻關集成和應用;支持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新一代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社會治理領域應用。
第十一條 加快推動科技金融融合。采用市縣(市、區)聯動等多種方式,逐步做大市級聯合科技信貸和普惠性科技金融風險準備金池,推動金融機構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貸款支持。按照政府出資引導、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的方式,推動成立清遠創業投資基金,投資未上市的成長期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及到清遠進行成果轉化的項目,培育扶持一批優質企業IPO。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申報省財政獎勵。
第十二條 推進科技管理制度改革。落實國家和省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要求,探索開展懸賞揭榜、定向委托等方式組織開展技術創新試點。簡化科研項目過程管理,對同一項目同一年度的監督、檢查、評估等結果互通互認,避免多頭重復檢查。完善市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人力資源成本費不受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下放科研項目直接費用預算經費調整審批權,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將直接費用部分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自行調劑材料費支出明細。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內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高校、社會組織、科研機構通過招投標、購買服務或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獲得的財政性的規劃類、專題調研類、科技服務機構與管理類項目,可按橫向項目管理。
本政策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月18日起至本政策施行之日期間符合本政策條件的,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