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印發《東莞市2020年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政策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發展工作的指示精神,扎實做好“六穩”“六保”工作,根據《關于東莞市保企業、促復蘇、穩增長專項資金組建方案》(東科〔2020〕51號)的工作部署,促進高新技術企業(下稱“高企”)穩定增長,我局于7月9日出臺《東莞市2020年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東科〔2020〕51號)。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經部門征求意見、社會公示、合法性審查等程序,我局于12月7日修訂印發《東莞市2020年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東科〔2020〕107號),對原辦法的資助方式、申請條件、審撥流程、預算資金、資金使用限制進行優化調整。
二、修訂原因
原《管理辦法》對每家通過高新技術企業(下稱“高企”)認定的企業獎勵不超過3萬元,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市企業申報高企的積極性。但我市高新技術企業多屬于中小型企業,原政策要求申報企業需通過高企認定后才能獲得獎勵,資助周期較長,中小企業對申報高企積極性不高。因此,我局提出將高企申報獎勵方式調整為“對申報2020年高企認定且被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受理的企業給予不超過2萬元申報獎勵;對通過2020年高企認定的企業給予不超過1萬元認定獎勵”,有助加快向企業落實資助資金,緩解中小企業資金壓力,提高我市中小企業申報高企的積極性。
三、調整內容。
(1)調整資助方式。原辦法中“專項資金主要對通過2020年高企認定的企業在申報過程中支付審計報告、科技服務等方面的費用給予補助,每家企業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萬元”調整為“對申報2020年高企認定且被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受理的企業給予不超過2萬元申報獎勵;對通過2020年高企認定的企業給予不超過1萬元認定獎勵”。
(2)調整申請條件。原辦法中“專項資金獎勵企業應同時具備在東莞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通過2020年高企認定”調整為“獲得獎勵的企業必須在東莞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一)申報2020年高企認定,其申報材料經鎮街(園區)審核推薦,被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受理;(二)通過2020年高企認定”。
(3)調整審撥流程。原辦法中“各鎮街(園區)指揮部根據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布的東莞市2020年高企認定名單自行組織轄區內企業申報專項資金”調整為“各鎮街(園區)指揮部自行組織轄區內企業申報專項資金,經審核后,由鎮街(園區)指揮部上報至市指揮部,抄報至市科技局”。
(4)放寬資金使用限制。明確具備專項資金獎勵條件的企業,存在刑事犯罪、安全生產、嚴重失信、騙取財政資金等重大違法違規情況的按我市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相關規定執行,其他情況予以放寬,不受我市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相關規定的限制。
東莞市科學技術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