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創新,促進版權產業發展,加大對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保護力度,增強著作權人的版權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創作積極性,對我市作品著作權登記予以資助,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資助的作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所列舉的部分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作品著作權登記政府資助是指對著作權人為其作品申請著作權登記予以適當資助。
第四條 作品著作權登記政府資助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廣州市版權局(以下簡稱市版權局)組織實施全市作品著作權登記政府資助工作。廣州市版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市版權保護中心)負責開展作品著作權登記政府資助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作品著作權登記政府資助所需經費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規定在相關職能部門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由市版權局統一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
第七條 作品著作權登記政府資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
(一)具有廣州戶籍或者擁有《廣州市人才綠卡》的自然人,在廣州市轄區范圍內注冊登記的法人、非法人組織;
(二)其作品已取得國家版權局或廣東省版權局頒發的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
第八條 下列情況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資助范圍:
(一)變更登記;
(二)補充登記;
(三)撤銷登記;
(四)已接受過本辦法資助的作品。
第九條 作品著作權登記政府資助的金額標準如下:
(一)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術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自然人資助金額為每件75元,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資助金額為每件100元;
(二)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自然人資助金額為每件75元,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資助金額為每件125元;
(三)建筑作品:自然人資助金額為每件175元,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資助金額為每件275元;
(四)攝影作品:自然人資助金額為每件45元,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資助金額為每件70元;
(五)視聽作品:廣東省版權局頒發證書的自然人資助金額為每件200元,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資助金額為每件300元;國家版權局頒發證書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資助金額為每件100元。
第十條 作品著作權登記政府資助的件數標準如下:
(一)同一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每年度受資助的件數不超過500件(含500件,下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每年度受資助的件數不超過1000件:
1.著作權人為全國版權示范單位;
2.著作權人為廣東省版權示范單位。
(二)同一自然人每年度受資助的件數不超過200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每年度受資助的件數不超過300件:
1.著作權人為國家、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2.著作權人為國家、廣東省工藝美術大師。
第十一條 申請人須按照辦理指引申請作品著作權登記政府資助。
第十二條 作品著作權登記政府資助申請時限:
(一)每年有兩次資助申請受理間期,分別是:
1. 1月份第1—15個工作日;
2. 7月份第1—15個工作日;
逾期原則上不予受理。
(二)提交資助申請所涉作品的登記日期為上一自然年度內完成登記的作品。
第十三條 市版權保護中心在收到作品著作權登記政府資助申請后須進行審核,并當場告知申請人資料是否完備,資料不完備的告知申請人補送。
第十四條 市版權局作出擬予以資助決定后應當公示相關信息,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不予以資助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按本辦法發放相應的資助款,并予以公布。
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的個人或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版權局提出,由市版權局進行復核。市版權局在完成復核后,將結果書面告知異議提出人。
第十五條 申請人對資助申請結果提出異議的,可以在15個工作日內向市版權局申請復核。市版權局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申請人必須保證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如有弄虛作假,市版權局將取消申請人的申請資格,要求受資助人退回資助款,并依法予以失信懲戒。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版權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