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科技部《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19〕31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等文件精神,加強和規范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以下簡稱新型研發機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研發機構是聚焦科技創新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研發服務、成果轉化,建設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獨立法人機構,可注冊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設立事業單位或企業。
第三條 新型研發機構須突出體制機制創新,強化產業技術供給,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動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實現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制定新型研發機構的建設指南和支持政策,組織開展資格認定、監督管理、考核評估等工作。
第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門(或省有關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新型研發機構的培育、推薦和跟蹤管理工作,對其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促進其健康發展。
第六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加強黨的建設,按規定建立健全黨組織,強化黨建工作職責,提高黨組織規范化建設水平,推動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深度融合。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 申報新型研發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須注冊運營滿一年以上。
(二)具有明確功能定位,主要從事前沿技術研究、產業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企業技術服務、創辦科技企業等工作。
(三)具有以下研發基本條件:
1.擁有開展研發試驗、分析檢測的儀器設備和必需的條件設施與科研場地,其中自有科研儀器設備原價總值不低于200萬元,固定科研場地面積不低于600平方米。
2.具有研發能力較強的人才隊伍,常駐研發人員數不低于20人,常駐研發人員數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4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為機構全職人員或常駐人員。
3.具有一定的資產規模和穩定的資金來源,保障新型研發機構建設與發展。上一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支出珠三角地區不低于500萬元,粵東西北地區不低于200萬元,且占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上一個會計年度成果轉化收入占同期經營性收入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
(四)具有創新、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識產權管理、資金管理、薪酬激勵、內控監督、成果轉化等制度。
(五)主要從事生產制造、教育教學、園區及孵化器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原則上不予受理。
具體申報要求按照每年度省科技廳發布的指南執行。
第八條 新型研發機構申報認定程序:
(一)單位申報。申報單位根據年度申報指南的要求進行填報,并對填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二)部門推薦。各地級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門(或省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給予推薦。
(三)形式審查。省科技廳組織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進入專家評審論證環節。
(四)評審論證。省科技廳按照有關規定制定評審方案,并組織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按評審方案組織專家評審論證。
(五)結果公示。省科技廳根據專家評審論證意見,提出擬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名單并進行公示。
(六)報請審批。省科技廳將公示無異議的新型研發機構名單上報省政府,經省政府批準后授予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第三章 管理與評估
第九條 鼓勵新型研發機構采用與國際接軌的治理結構和市場化運行機制,實行理事會或董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決策制和院長(或所長、總經理)負責制,可結合實際需求設立監事會,根據法律法規和出資方協議制定章程,依照章程運行。
第十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于每年3月份前在廣東省科技業務管理陽光政務平臺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執行報告,按要求如實填寫建設進展情況及工作計劃。各地級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門(或省有關部門)對其填報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后提交省科技廳。
第十一條 新型研發機構利用自有資金或知識產權作價入股等形式創辦的企業所產生的科研績效及經濟收益,按其在企業中的占股比例等進行綜合測算,計入該機構的發展業績。
第十二條 新型研發機構在建設發展中作出重大變更調整的,應及時向各地級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門(或省有關部門)上報。對發生單位名稱、注冊地址等變更,若仍具備新型研發機構基本條件的,由機構按程序變更后報各地級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門(或省有關部門)審核,報省科技廳備案;對發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主責主業等重大變更,可能不具備新型研發機構基本條件的,由各地級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門(或省有關部門)初審提出意見建議,報省科技廳審核。
第十三條 建立新型研發機構誠信監督管理機制。申報新型研發機構的單位應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已獲新型研發機構資格的單位應按要求配合開展年度執行報告的填報、監督管理、考核驗收等工作,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每3年組織一次動態評估,對新型研發機構在科研投入、創新產出、成果轉化、原創價值、實際貢獻、人才集聚和培養等方面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新型研發機構資格,存在違規情況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懲戒:
(一)發生重大變更后不具備新型研發機構基本條件的(包括不按要求報告重大變更或重大變更審核不通過);
(二)不參加動態評估或動態評估不通過的;
(三)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經核實影響評價結果的;
(四)在科研誠信系統中有失信行為記錄且仍在懲戒期內的;
(五)機構法人資格被依法終止的;
(六)存在其他應予以撤銷情形的。
第四章 支持與發展
第十六條 允許涉及國有資產的新型研發機構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精簡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結合自身實際制定采購管理辦法及設備運營管理辦法,報理事會批準實施。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建立靈活自主的運營管理機制,對儀器設備、實驗室場地等進行開放運營,資產運營收益由機構自主安排用于建設發展。
第十七條 鼓勵高校、科研機構出臺政策措施支持合作共建新型研發機構,聯合培養研究生,引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到新型研發機構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等工作,科研人員在新型研發機構取得的業績同時認定為共建單位的業績。
第十八條 按規定向符合條件的新型研發機構下放企業主體系列的職稱評審權限,開展單位主體系列或專業職稱評審。
第十九條 鼓勵各地級以上市、縣(區)政府根據區域創新發展需要,研究制定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政策措施,在科研項目立項、基礎條件建設、人才住房配套、子女入學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適用于經省科技廳報省政府同意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有效期5年,具體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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