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華區關于深圳國家高新區龍華園區的管理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深圳國家高新區擴區方案》,推動深圳國家高新區龍華園區(以下簡稱龍華園區)高質量發展,引導創新要素集聚和產業能級提升,構造良好產業生態,將龍華園區建設成為全國知名、灣區一流的現代化產業園區,結合深圳市高新區管理辦法和產業用房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起草了《深圳市龍華區關于深圳國家高新區龍華園區的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做簡要說明。
一、編制過程
《深圳國家高新區擴區方案》印發后,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要求抓緊出臺管理辦法,完善龍華園區的管理機制,促進龍華園區高質量發展。2019年9月,我局成立了《辦法》編制小組,扎實開展編制工作。通過吸取先進省市及其他區高新園區管理經驗和做法,結合龍華園區實際情況,于2019年9月形成《辦法》初稿。建民區長就《辦法》編制工作2次組織專題研討,提出修改思路,編制小組據此進行了修改完善。2019年9月和11月,兩次開展專家咨詢會,充分吸收專家意見進行修改;2020年1月、5月、7月,三次向各相關單位征求意見;2020年5月至7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召開座談會向專家和園區內企業征求意見;2020年7月24日,王衛區長聽取《辦法》編制情況并提出修改意見,我局根據區領導、各單位反饋意見和社會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此《辦法》。
二、編制目的
統籌管理九龍山智能科技城-福民創新園片區和觀瀾高新園片區,協調園區管理工作,完善園區管理機制,推動園區產業和創新要素集聚,加強園區內產業監管,實現園區高質量發展。
三、編制依據
《深圳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深圳市三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十五號))、《深圳市完善產業用地供應機制拓展產業用地空間辦法(試行)》(深府辦〔2013〕1號)、《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深府辦〔2016〕3號)、《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深府規〔2019〕4號)、《深圳市工業樓宇轉讓管理辦法(試行)》(深府辦規〔2020〕2號)等。
四、主要內容說明
《辦法》共有六章三十七條,包括總則、準入管理、產業促進、產業監管、用地用房管理和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厘清管理機制。《辦法》第四條、五條提出“成立園區建設發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區委組織部、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與信息化局、區財政局、區城市更新與土地整備局、區住房和建設局、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區前期中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龍華管理局、觀湖街道辦及福城街道辦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設于龍華區科技創新局,辦公室主任由區科技創新局局長兼任”,明確構建了包含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兩級管理模式。
在《辦法》第四條明確了領導小組的工作職責,包括負責研究園區發展的頂層設計工作、審議園區各項規劃、政策和協調解決園區發展遇到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
在《辦法》第五條明確了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包括組織編制園區總體產業規劃、科技發展計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并報領導小組審議等。
二是明確準入對象。《辦法》第七條提出“準入對象原則上為符合園區規劃、政策要求及產業準入導向目錄的企業和機構”
在《辦法》第八條對入駐對象進行了明確。入園企業和機構應符合各級產業規劃,符合深圳市及龍華區的能源、環保要求以及所屬行業的一般能耗標準,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一是市級以上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二是國內外高科技企業;三是為園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提供相關配套服務的企業和機構;四是符合高新區產業發展方向的其他企業和機構。
三是促進重點產業發展。根據《深圳國家高新區擴區方案》,結合龍華區產業現狀,鼓勵園區內重點發展移動智能終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新一代通信技術(5G)、智能制造、數字經濟在內的高新技術產業及相關配套產業。同時,支持園區內的重大項目引進、創新成果產業化、產學研、創新平臺構建、園區交流合作等活動,支持中小企業融資,并強調保護園區內產生的知識產權。
四是推動產業監管。《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園區內的重點產業項目、城市更新實施主體、容積率調整申請企業須簽訂產業監管協議,并按照監管協議開展經營活動。
五是明確監管措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再享受園區內各項扶持政策:一是被市、區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取消高新技術企業或者項目資格的;二是違反產業監管協議,且未在限期內改正的;三是企業的經營發展出現嚴重的、持續的產能退化,出現巨大虧損或者經營破產倒閉的;四是生產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可能造成嚴重事故的;五是環境保護設施及措施未能達到最低標準要求的。
六是加強用地用房管理。《辦法》第五章對園區用地用房管理進行了明確。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推動園區內實行創新型創業用房配建制度,鼓勵區屬國有企業或產業部門在園區內統購或統租存量產業用房作為創新型產業用房,通過實行租金指導價制度調控產業用房租賃市場;二是限制園區內土地使用權用途,要求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與建筑物功能,因破產、清算、自愿或者強制遷出園區等情形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七是明確管理辦法有效期。為建立長效可行的管理機制,在《辦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條中明確了有效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