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深圳市中小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道路,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助力推進產業結構升級,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深圳經濟特區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條例》、《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培育壯大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等文件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產品、技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組成。創新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是優質中小企業的基礎力量;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中堅力量;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位于產業基礎核心領域、產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細分市場占有率高、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核心力量。
第三條 參評深圳市優質中小企業,應在深圳市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深圳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堅持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政策引領有序推進,堅持“有進有出”動態管理,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和精準服務。
第五條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推動出臺相關支持政策,組織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開展優質中小企業培育工作。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統籌安排資金和人員,根據本細則,組織開展本區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工作。其他機構不得開展與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關的評價、認定、授牌等活動。
第二章 評價和認定
第六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辦法》發布,本市遵照執行。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可自愿登錄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簡稱培育平臺)進行各層次優質中小企業申報。
第七條 結合本市產業狀況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深圳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中的“特色化指標”,由以下內容組成:
(一)符合深圳產業發展定位和市場主體培育體系 (滿分5分)
A.屬于深圳市20個戰略新興產業集群分類 (3分)
B.屬于入庫“四上”企業 (2分)
C.不屬于以上情況 (0分)
(二)企業研發創新水平 (滿分10分)
A.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等榮譽(均為有效期內)(2分)
B.擁有經認定的市級以上研發機構(2分)
C.至少一項產品被認定為市級以上首臺(套)、首批(次)或首版(次)(2分)
D.納入國家綠色制造名單(綠色園區除外)(2分)
E.近三年進入中國(深圳)創新創業大賽行業決賽獲獎名單(2分)
第八條 深圳市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由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參與自評,企業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評價標準,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和實地抽查,將符合評價標準的企業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推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各區推薦企業進行抽查,抽查通過的由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告為深圳市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九條 深圳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由深圳市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提出申請,企業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抽查,初審通過的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推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視情況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開展實地抽查,結合年度認定規模對滿足條件的企業擇優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定為深圳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十條 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提出申請,企業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核和實地抽查,初核通過的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推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視情況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開展實地抽查,初審通過的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被推薦企業進行審核、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為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第十一條 原則上每年第二季度組織開展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申報工作,深圳市創新型中小企業和深圳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常年申報、適時發布。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經公告的深圳市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業重新登錄培育平臺進行自評,參照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程序,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告后,有效期延長三年。經認定的深圳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復核,參照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程序,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為加強政策銜接,在復核期間,原名單依然有效;在復核名單發布后,原名單自動失效,以復核通過的企業名單為準。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效期及復核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第十三條 有效期內的深圳市創新型中小企業、深圳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臺更新企業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復核資格。
第十四條 有效期內的深圳市創新型中小企業、深圳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跨省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登錄培育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不再符合評價或認定標準的深圳市創新型中小企業和深圳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由區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初核,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核實后取消公告或認定;不再符合認定標準的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核實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認定。對于未在 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復核資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五條 有效期內的深圳市創新型中小企業、深圳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且至少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加強對企業經營動態監測,及時報告相關情況。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深圳市創新型中小企業、深圳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經核實無效的同類舉報,不再受理。對存在誣告行為的企業,納入警示名單。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七條 依托市中小微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加強部門協同和市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統籌運用財稅、金融、技術、產業、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續支持優質中小企業發展,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條 針對不同層次優質中小企業的特點和需求,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服務力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不斷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激發涌現一大批專精特新企業。
第十九條 著力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通過搭建創新成果對接、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創新創業大賽、供需對接等平臺,匯聚服務資源,創新服務方式,為優質中小企業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通過普惠服務與精準服務相結合,著力提升服務的廣度、深度、精準度和響應速度,增強企業獲得感。
第二十條 各涉企部門和各類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加強指導和服務,促進優質中小企業提升公司治理、精細管理和合規管理水平,防范各類風險,推動持續健康發展,切實發揮優質中小企業示范作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負責實施。
第二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評價認定標準調整的,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遴選辦法》(深工信規〔2022〕12號)同時廢止。本細則正式實施日前已被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已被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繼續有效。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到期后自動失效,復核時按本實施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