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支持港澳青年融入國家、參與國家建設,為港澳青年創新創業提供更多機遇和更好條件,讓港澳青年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更加安心創業、深耕事業、安居樂業,促進粵港澳青年廣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增強對國家的向心力,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港澳青年,是指年齡范圍18—45周歲的香港、澳門籍居民,遵紀守法,擁護“一國兩制”,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記錄。
本辦法所稱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或機構,是指以港澳青年為主要創辦人的企業或機構,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港澳青年實際權益持股比例25%以上,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
本辦法所稱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是指經縣(區)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并被廣東省或廣州市或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確定或授牌為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
第二條 【創業資助】對政策有效期內在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新成立并正常運營的港澳青年創辦的首家企業或機構,給予1萬元一次性創業補助。(責任單位:區科技局)
支持獲得香港青年發展基金、香港創新及科技基金企業支援計劃、澳門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資助的項目落戶本區。對在本區注冊成立并獲得廣州市給予的“港澳初創企業補助”或“穗港合作研發項目補助”的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或機構,采用后補助的方式,按照上級資助標準給予100%配套資助,單個項目最高資助200萬元。企業或機構從各級財政獲得的項目資助資金不得高于企業項目實際投資額。(責任單位:區科技局)
第三條 【項目引育】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引入并培育優秀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每新入駐1家港澳青年創辦企業且首次完成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的,給予載體運營單位1萬元扶持,單個載體每年最高50萬元。(責任單位:區科技局)
第四條 【創新激勵】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項目“做大做優”,每年評選不超過5個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優秀項目,單個項目給予3萬元一次性扶持。(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支持港澳青年在知識產權方面發揮優勢,推進粵港澳在知識產權方面的互融互通,推動知識產權協同創新,促進三地知識產權優勢互補、協同發展。(責任單位:區知識產權局)
第五條 【金融支持】充分發揮黃埔人才引導基金作用,重點投資各類優質港澳青年創新創業項目,提供天使投資、股權投資、投后增值等覆蓋各階段的多層次服務。(責任單位:區金融局)
充分利用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提供信貸支持。(責任單位:區科技局、知識產權局、金融局)對取得商業銀行機構貸款的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或機構,按照實際貸款發生額的1.5%(年利率)給予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每家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責任單位:區金融局)
第六條 【辦公補貼】對新注冊入駐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的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或機構,按照前兩年100%最高20萬元/年、第三年50%最高10萬元/年的標準給予辦公場地租金補貼,補貼單價不超過80元/平方米/月,單個企業或機構最高補貼總額50萬元。對已入駐但成立時間未滿三年的,可按該標準補貼至滿三年。(責任單位:區科技局)
第七條 【實習就業】每年提供不少于1200個政府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實(見)習崗位,向港澳高校學生提供不超過6個月的實(見)習機會,給予每人每月最高4000元實(見)習補貼,并對實習人員提供住宿、保險等后勤保障服務。對接收參加政府部門短期實(見)習實踐項目的港澳青年的實(見)習就業基地,每年擇優遴選不超過10個,按每名參加實(見)習的港澳高校學生補貼2000元的標準給予基地扶持,單個基地每年最高補貼2萬元。(責任單位:團區委)
對畢業5年內與本區企業或機構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且穩定就業滿1年的港澳青年博士、碩士、本科、大專(含副學士)畢業生,分別給予10萬元、6萬元、4萬元、2萬元一次性資助。(責任單位: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對本區企業或機構每招用一名符合前款條件的港澳青年畢業生的,給予用人單位5000元補貼,每家用人單位補貼總額不超過10萬元。(責任單位: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打造港澳青年之家,建立港澳青少年事務社工隊伍,搭建專業運營管理和服務團隊,為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場地、運營、項目引進、孵化等提供“一條龍”全周期服務,為入駐基地的港澳青創企業提供專業稅收、政策解讀、法律咨詢等全方位政企服務,為來本區研學、實習、就業、創業的港澳青年提供全流程“一對一”全鏈條服務。(責任單位:團區委)
第八條 【合作交流】創新開展港澳青年交流活動,每年安排最高100萬元打造“青春黃埔行”研學交流特色項目,高質量舉辦粵港澳青年人才交流會、青年創新創業分享會、青年職業訓練營、嶺南民俗文化體驗等交流活動,不斷增強港澳青年凝聚力和向心力。(責任單位:團區委)
對在本區牽頭成立的港澳青年協會,經認定每年給予最高50萬元經費補貼。(責任單位:團區委)
第九條 【生活保障】對在本區創新創業及就業的港澳青年,每月給予1500元生活補貼,補貼期限3年。已享受交通資助未滿三年的,可按該標準補貼至滿三年。(責任單位: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營造港澳青年宜居環境,為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提供人才住房,并按不低于實際租賃價格的50%給予租金補貼。(責任單位: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扶持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個人承擔。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于本辦法扶持范疇。享受本辦法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
在本區發展的臺灣青年參照適用本辦法。臺灣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的標準另行規定。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