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建設研發平臺
(一)積極打造協同創新平臺。鼓勵國內外知名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企業在香洲區建設對產業發展具有支撐作用的研發平臺(研發機構或公共服務平臺),單個平臺按辦公場地租用面積給予最高5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補貼,補貼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補貼時限不超過36個月。研發機構按年度研發費加計扣除額的50%給予補貼,最高500萬元。公共服務平臺按年度購置儀器設備和工具軟件實際金額的50%給予補貼,最高1000萬元;對平臺運營機構按其年度運營成本的50%給予補貼,最高200萬元。(責任單位:區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
(二)鼓勵企業購買平臺服務。對企業購買區內集成電路等公共服務平臺所提供的適配、中試、測試、驗證等服務的,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補貼,最高300萬元/年。(責任單位:區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
(三)支持企業技術平臺認定。對新認定或組建的工程中心、技術中心等技術創新平臺,按國家級100萬元、省級20萬元、市級10萬元給予一次性資助;對新認定的院士工作站、新型研發機構、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等,按國家級100萬元、省級50萬元、市級30萬元給予一次性資助。(責任單位:區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
二、強化創新主體培育
(四)實施高企倍增計劃。對首次通過認定的高企,給予4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通過重新認定的高企,給予20萬元一次性資助。鼓勵科技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向企業提供科技咨詢和申報輔導,每成功輔導1家企業通過高企認定的,給予1萬元工作補貼。對獲得市級星級評定的科技服務機構給予獎勵。每年遴選“香洲區高新技術企業百強”,樹立高企標桿。(責任單位:區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
(五)培育壯大創新企業。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每年發放科技創新券,重點支持中小微企業購買創新資源和服務。(責任單位:區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
(六)研發投入普惠支持。提高企業科技創新的積極性,對企業研發投入給予補助,實現免申即享。根據企業上年度在稅務部門申報的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綜合考量財政預算規模,分級分檔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最高50萬元。(責任單位:區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
(七)支持重點科研立項。對獲得國家、省和市級重點研發領域、產學研合作、產業核心關鍵技術、社會發展領域項目、粵港澳創新合作等科技立項的企業及獨角獸入庫企業,按上級立項金額的30%給予配套資助,原則上最高100萬元。(責任單位:區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
(八)加大創新創業團隊引進力度。對入選省、市級(含國內其他經濟發達省市)創業團隊的區外引進項目落戶香洲的,按上級資助金額的最高50%給予落戶獎勵,最高1000萬元。(責任單位:區科技創新促進中心)
(九)鼓勵聯合技術攻關。鼓勵區內企業間、企業與高校及科研機構開展聯合技術攻關或技術交易。鼓勵企業“發榜”(提出技術攻關需求),高校及科研機構專家“揭榜”,對獲得省企業科技特派員立項的企業給予10萬元的資助;對經認定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合同的賣方或者受托方,按照其上年度技術交易收入總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補。(責任單位:區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
(十)鼓勵區內企業搭建產業鏈條。對于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采購符合條件的區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關聯關系企業除外)自主研發的產品或服務用于工業生產,且當年產值正增長的,按當年度實際履行合同總額的3%給予購買方最高100萬補貼。(責任單位:區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
(十一)支持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進行多項目晶圓(MPW)流片最高70%補貼,最高300萬元;進行工程產品量產前全掩膜首輪流片最高50%補貼,最高500萬元。企業購買EDA工具軟件給予最高30%補貼,最高200萬元;租用集成電路公共服務平臺EDA工具軟件最高給予50%補貼,最高300萬元;研發EDA工具軟件給予研發費用50%補貼,最高1000萬元。企業購買IP核開展研發給予30%補貼,最高300萬元;復用共享集成電路公共技術服務平臺IP給予50%補貼,最高100萬元。對開展工程芯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測試驗證及相關認證的單位,給予最高50%補貼,最高300萬元。(責任單位:區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
三、強化創新載體支撐
(十二)促進創新資源集聚。鼓勵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創新機制和模式,建立異地創新中心,集聚境內外創新資源,把成果、人才、產業引進來,對首次通過市級異地創新中心認定給予補貼。(責任單位:區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
(十三)鼓勵企業擴大規模。對租用香洲區辦公樓宇等載體進行經營的規模以上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鼓勵其擴大經營規模,租用更多場地。對企業上一年度單位面積主營業務收入(按擴大后建筑面積)超過5萬元/平方米,且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正增長的,按上一年度新增租用面積給予實際租金50%的補貼,最高50元/平方米/月,單個企業補貼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租金補貼期限最高36個月。單位面積主營業務收入(按擴大后建筑面積)超過10萬元/平方米的且主營業務收入增速在15%以上的可不受補貼面積限制。(責任單位:區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
(十四)科技研發辦公場地扶持。2021年1月1日后在香洲區成立或遷入的企業,由香洲區創新載體領導小組進行評分。95分(含)以上的,租金及物業費全免,最高不超過120元/月/平方米;85分(含)-95分的,租金全免,最高不超過100元/月/平方米;75分(含)-85分的,可申請入駐政府主導建設的載體,并給予50%租金扶持,最高不超過50元/月/平方米。如有小試、中試、研發等需求申請廠房的,可參照上述綜合評分情況和扶持標準給予扶持,最高40元/月/平方米。場地(含辦公和廠房)扶持面積原則上最多3000平方米、36個月。(責任單位:區科技創新促進中心)
(十五)建設專業孵化載體。評審認定區級專業孵化器、港澳臺孵化器、專業加速器等并給予運營團隊培育獎勵。對協助企業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納入珠海市高成長創新型(獨角獸)企業培育庫的,建設各類實驗室、公共平臺、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的,成功申報各級項目的,成功入選各類創新創業團隊或獲得各級政府主辦的創新創業大賽獎項的孵化載體運營團隊,每1家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對協助企業成功獲得天使輪(或者A輪)融資的孵化載體運營團隊,按照融資總額的千分之一給予獎勵,每年累計不超過10萬元。區級專業孵化器(加速器)內與其產業領域相同的在孵(入駐)企業,給予40%的租金補貼,最多40元/平方米/月、36個月、500(1000)平方米;區級港澳臺孵化器(加速器)內的港澳臺在孵(入駐)企業,給予60%的租金補貼,最多60元/平方米/月、36個月、500(1000)平方米。(責任單位:區科技創新促進中心)
四、優化創新發展環境
(十六)鼓勵企業和團隊創新創業。鼓勵企業(團體)參加科技或工信部門主辦的創新創業大賽,對獲得國賽、省賽、市賽名次的,給予最高100萬元的獎勵。(責任單位:區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
(十七)支持企業自主培養骨干人才。鼓勵企業選派技術骨干參加前沿知識培訓、學歷提升教育課程。高企、“專精特新”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骨干報讀國內“雙一流”大學開設的理工類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層級高級研修課程,成功獲得結業或畢業證書的,按學費的30%給予補貼;通過國家同等學力考試、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證書的,按學費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最高補貼30萬元。(責任單位:區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
(十八)加強企業金融支持。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區財政每年設立不低于1億元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對合作銀行機構當年實際發放并經備案通過的白名單企業信用貸款,按單筆貸款本金損失的50%或按單個銀行貸款本金總額最高5%給予風險補償,單個企業最高500萬元。加大貸款貼息力度,按照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最高50%給予利息補貼,單個企業市、區兩級貼息金額最高100萬元/年。提供融資擔保支持,按企業實際發生擔保費用的50%給予擔保費用補貼,最高20萬元;對合作融資擔保機構代償部分,按最高50%給予風險分擔,最高2000萬元。提高首貸風險分擔,分級分檔為白名單企業首貸項目分擔風險損失最高90%,最高200萬元。(責任單位:區金融服務中心)
(十九)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鼓勵銀行機構為區政府投資基金已投企業提供科技信貸支持,按貸款金額的50%至80%提供風險分擔,最高200萬元。對通過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項目融資的企業,按實際融資額的3.5%給予資助,單個企業年度累計不超過300萬元。支持股權投資機構對白名單種子期、初創期企業投資,按照股權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金額的2%給予支持。每投資1家最高支持50萬元,每家股權投資機構每年累計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區金融服務中心)
(二十)支持企業上市掛牌。在境內主板、科創板、創業板上市的科技創新企業,單個企業獎勵最高1000萬元;在北交所、境外上市的科技創新企業,單個企業獎勵最高500萬元;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科技創新企業,單個企業獎勵最高200萬元。對我區上市掛牌企業兼并重組其他企業的,按交易金額5‰進行獎勵,單個企業累計獎勵最高500萬元;對被區外上市公司兼并重組的香洲區企業,每年按其對我區經濟貢獻增量的50%進行獎勵,單個企業累計獎勵最高500萬元。(責任單位:區金融服務中心)
(二十一)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對獲得授權國內外發明專利,按不超過所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50%給予獎勵。對獲得貫標認證的單位最高給予3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各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或優勢企業,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專利獎、廣東省專利獎的單位,按省政府授予獎金的60%給予配套獎勵。對企業進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購買知識產權保險等產生的相關費用,給予50%的補貼。(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本措施解釋工作由區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會同相關部門承擔。同一項目申請區級政策資助或補貼的,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根據國家、省、市出臺的最新政策措施進行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