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廣州市花都區加快商貿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第四條獎勵兌現申報時間、條件要求、補助獎勵
根據《廣州市花都區商務局關于印發花都區加快商貿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花商規字〔2025〕1號)規定,現開展第四條加快商貿品牌連鎖經營獎勵兌現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申報時間
集中受理時間為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3月28日。
二、支持標準和數量
(一)支持標準
對2024年實現年營業收入15億元(不含稅)以上且擁有符合相關條件的區內外直營門店超過15家的大型連鎖企業,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支持數量
本獎勵為事后一次性獎勵,申報單位不得重復申報。同時受區級財政下達年度資金預算控制,有支持數量限制,視申報情況,我局對獎勵金額和撥付進度等進行統一調整,申報單位應無條件同意調整結果。
三、申報要求
(一)申報主體要求
1.申報單位需為廣州市花都區登記注冊,依法在花都區內實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從事商貿活動的相關企業或機構。
2.申報單位需納入國家統計局聯網直報平臺,并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屬于“零售業(F52)、住宿業(H61)、餐飲業(H62)”。
3.申報單位需在申報時處于正常經營狀態(未注銷、吊銷等),從事連鎖經營并具備規范的連鎖經營管理制度,2024年營業收入達到15億元以上;
4.申報單位在資金申報期間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無“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記錄,未被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懲戒,明確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且在限制期內;
5.申報單位應對申報項目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及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進行承諾,并簽訂相關承諾書。若申報單位違反承諾的,區商務主管部門有權追回扶持資金,申報單位須在限定期限退回扶持資金。
(二)直營門店要求
1.申報單位的連鎖品牌為注冊商標,已取得商標注冊證;
2.申報單位在區內外直營門店(單店經營面積2000m2以上)超過15家,且按照“六統一”(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營銷策略、統一服務標準和統一管理)標準進行規范管理;
3.申報項目的直營門店開業時間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且在本獎勵工作辦理期內處于正常經營狀態;
4.申報單位直營門店的經營主體需為申報單位或其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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