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2024年度B類粵港澳聯合實驗室建設申報時間、條件要求、資助獎勵
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等文件要求,充分發揮粵港澳科技和產業優勢,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啟動2024年度粵港澳聯合實驗室建設申報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申報單位網上集中申報時間為2024年10月16日~2024年11月15日17:00。
二、申報領域和數量
圍繞國家和廣東省重大戰略需求,突出澳方高校特色優勢學科領域,實現粵港澳優勢互補、資源共享,本年度在集成電路領域建設聯合實驗室1家。
三、建設方式
聯合實驗室由澳方高校牽頭,聯合粵方或粵港雙方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共同申報,應至少包含1家粵方單位。
澳方牽頭單位應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注冊成立的高等院校,具備一定研發能力和基礎,每家單位限申報1項。
鼓勵獲得澳門《科技企業認證計劃》認證的重點科技企業參與。
粵方參與單位應為在廣東省境內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并具備一定科研開發能力和基礎,運行管理規范。
港方參與單位應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注冊成立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科技企業,具備一定研發能力和基礎。
四、申報條件
1.近3年(2021年以來),澳方牽頭單位同粵方單位之間應有實質性合作研究,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合作機制,有開展深度合作研究的平臺機構、科技人員、科技交流及共同科研成果,產學研協同創新能力較強,在人員互訪、研究生培養、創新創業等方面具有良好基礎和前景。
2.澳方牽頭單位應承諾實現聯合實驗室長期運轉,在人財物上予以支持,其中資金支持不低于澳門科技基金的資助金額。每家單位應具有相對獨立且集中的實驗場地、實驗儀器設備等科研實驗條件,支撐聯合實驗室建設。
3.聯合實驗室主任應為澳方牽頭單位正式員工,在聯合實驗室所屬領域具有一定的學術影響力,依托單位應賦予實驗室主任在科研組織、經費使用、人員選聘、成果轉化等方面自主決策權。聯合實驗室可實行聯合主任制,根據需要,在粵方或港方聘任實驗室聯合主任。
4.聯合實驗室項目組科研人員應不少于30人,其中澳方牽頭單位實際參與的骨干科研人員不少于15名,共建單位實際參與單位骨干科研人員合計不少于15名。項目組人員只能參與1家聯合實驗室申報,屬于已立項的聯合實驗室項目組人員不可參與新的聯合實驗室申報。
5. 3年建設期內聯合實驗室澳方同粵方聯合承擔的科研項目不少于10項,澳方科研成果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轉化不少于1項,粵澳聯合發表論文不少于60篇,聯合申報知識產權成果不少于5項,組織粵澳科研人員互訪不少于50人次,舉辦大型學術交流活動不少于10場次,粵澳聯合培養研究生不少于20名。
6.牽頭單位應與聯合申報單位圍繞聯合實驗室建設簽訂合作共建協議,明確合作方式、任務分工、經費分配、成果歸屬等情況。
7.澳方參與單位配套投入應滿足澳門科技基金相關申報要求。
五、評審與支持方式
采取競爭性評審,擇優立項,擬立項1家。
建設期,廣東省級財政經費給予每家聯合實驗室1000萬元人民幣/家,澳門科技基金資助強度為1300萬澳門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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