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園區發展扶持辦法政策兌現申報時間、條件要求、補助獎勵
根據《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園區發展扶持辦法》《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園區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現開展政策兌現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19日。
二、申報事項
1.2023年度入駐園區獎勵、公共設施使用補貼、行業交流活動補貼、品牌活動落戶獎勵、辦公用房補貼及物管補貼。
2.2024年度1-6月辦公用房補貼
三、申報條件
(一)基本條件
1.登記注冊地在園區,統計關系在南沙區,主管稅務機關是南沙區稅務部門(申請單位不涉及稅務或統計關系的情況除外),具備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
2.申報單位2023年度的年度營業收入及納稅總額均須達到其在入駐確認文件中承諾的目標數額。(申報入駐園區獎勵、行業交流活動補貼、品牌活動落戶獎勵除外)
(二)申報要求
1.如申請入駐園區獎勵的,須同時滿足:
(1)在扶持政策實施(2020年3月6日)后在南沙區注冊成立并自成立之日起1年內經申報獲批同意入駐園區的單位,或經申報獲批同意入駐園區并完成法人登記設立的籌建團隊。(成立日期以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明的核準日期為準)
(2)入駐園區2年內,任一自然年度在南沙區實施年營業收入達到1000萬元。
2.如申請辦公用房補貼的,須同時滿足:
(1)補貼期內租賃園區所在物業的辦公用房(不含附屬和配套用房,例如食堂、車庫、倉庫等)自用,并已繳納租金。
(2)辦公用房實際使用率不低于90%。裝修期(含消防驗收階段)不受本條件限制。
計算公式:辦公用房實際使用率=(辦公人數x核準入均面積)/租賃面積
3.如申請物管補貼的,須同時滿足:
補貼期內租賃園區所在物業的辦公用房(不含附屬和配套用房,例如食堂、車庫、倉庫等)自用,并繳納了物業管理費。
4.如申請公共設施使用補貼的,須同時滿足:
(1)租賃園區所在物業的公共培訓室、測評室、會議室等場地,并繳納租賃費用。
(2)租賃用途應與經營業務相關。
(3)租賃前經園區運營機構審核同意使用。
5.如申請行業交流活動補貼的,須同時滿足:
(1)需在南沙區內舉行人力資源行業交流活動,活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資源峰會、學術研討、專業論壇等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性行業交流活動,且參會企業達50家及參會人數達100人。
(2)活動為公益性質,活動開展前經園區運營機構審核同意,并納入園區年度活動計劃,申請單位是活動主辦方并承擔了活動費用開支(以發票為準)。
6.如申請品牌活動落戶獎勵的,須同時滿足:
(1)將已取得良好社會效應的人力資源峰會、論壇、學術會議等品牌活動的主會場永久性落戶南沙。
(2)具有該品牌活動的所有權或具有品牌活動所有權方的書面授權。
(3)與管委會、區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簽訂項目落戶協議。
(三)其他規定
1.辦公用房補貼、物管補貼的補貼期從場地租賃合同(須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記備案)的租賃期起始之日起開始計算(在核準入駐園區前已在園區所在物業租賃辦公場地的,補貼期從核準入駐園區當月起計算)。入駐單位應在上述規定起始之日起30天內完成法人登記設立(變更)手續,涉及場地須辦理消防驗收程序的,期限放寬至120天。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有關登記手續的,補貼期從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明的核準設立(變更)當月起計算。
2.申請辦公用房補貼、物管補貼時,當租賃面積大于園區核準入駐面積的,對超出部分不給予補貼。且補貼期內辦公用房不得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不得改變用途。若補貼期內辦公用房發生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或出現改變用途情形的,須退回已發放扶持資金。
3.受各級政府委托或通過購買服務形式開展并獲得財政經費支持的活動,不得申領行業交流活動補貼。
4.行業交流活動補貼與公共設施使用補貼不重復享受。
5.受各級政府財政補貼或各級政府購買服務的活動,不得申領行業交流活動補貼。行業交流活動補貼與公共設施使用補貼不重復享受。
6.申請單位同時符合上級部門扶持政策的,資金來源與本細則不重復的,可疊加享受資金扶持(最高金額合計不超過申請單位總支出金額);資金來源與本細則重復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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