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2024年度第一批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方發電量補貼申報時間、條件要求、扶持獎勵
根據《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穗埔發改規字〔2021〕1號),為推動黃埔區綠色低碳發展,鼓勵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現組織開展2024年度第一批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方發電量補貼資金申報工作,有關申報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本次申報時間為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5日。
二、申報條件
申請本補貼資金的企業或機構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登記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
(二)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
(三)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各項法定許可手續完善,一年內未受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且三年內未發生生態環境類犯罪;
(四)一年內未因社會危害性較大的違法行為被處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且三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符合國家、省、市、區信用管理規定;
(六)通過年度節能目標責任考核(僅適用于納入監管的重點用能單位);
(七)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設施應具有合法性,項目建設不得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光伏組件最高點距離鋪設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或不高于建筑物最高平面1米(特指具有樓梯間的居民樓),并且四面均不得圍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間。
三、申報項目要求
(一)項目已并網,并在線持續運行6個月以上(即2024年1月15日(含)前完成并網驗收)。
(二)項目投資方未曾獲得區綠色低碳發展專項資金對該項目有關投資額的扶持。
(三)光伏組件需符合各項設計、施工和運維規范標準要求。
四、扶持標準
(一)補貼范圍
1.對于未申報過2021年5月20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間所發電量的補貼項目,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間所發電量計算補貼金額;
2.對于之前已享受發電量補貼項目,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間未享受發電量補貼計算補貼金額。
(二)補貼標準
1.應用方(屋頂方)為非公共機構的0.15元/千瓦時;
2.應用方(屋頂方)為公共機構的按0.3元/千瓦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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