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優質工業中小企業租金補貼申報時間、條件要求、資助獎勵
根據《廣州開發區(黃埔區)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壯大若干措施》(穗開管辦〔2023〕2號)、《廣州開發區(黃埔區)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壯大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穗埔工信規字〔2023〕3號)文件精神,現開展黃埔區優質工業中小企業租金補貼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申報時間為2024年7月17日-2024年7月24日。
二、申報條件
(一)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中小企業或機構;
(二)中小企業是指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型的企業;
(三)申請單位當年產值1億元以上4億元以下,連續三年正增長且復合增長率達到20%以上;
(四)獲得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或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且在認定有效期內;
(五)租用辦公用房、生產用房是指企業租賃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屬食堂、車庫、倉庫。申請企業與場地出租方非同一法定代表人、非同一控股股東以及相互無直接股權投資關系。享受租金補貼期間,辦公場所對外轉租、分租,擅自轉變辦公場地用途的,或辦公用房、生產用房未充分使用,長期空置、用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事務的,應當退還相關補貼。
三、資助標準
(一)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財政資金,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按實際租用辦公用房、生產用房租金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補貼(補貼標準最高按每平方米50元/月給予租金補貼,超出部分不納入補貼范圍);
(二)企業租用辦公用房、生產用房且自用的補貼期為企業實際發生租金之日起至《細則》有效期屆滿之日,補貼的租金需在補貼期內產生;
(三)申請單位在租用本區辦公用房、生產用房期間足額繳納租金,采用后補助方式進行補貼,每次申請補貼期為一個公歷年度;
(四)租用場地補貼面積以《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上載明的租賃面積為準;其中,對租用場地位于廣州國際生物島的,以已簽訂正式租賃合同上載明的租賃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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