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荔灣區進一步促進優質企業發展辦法》政策解讀
一、編制背景和意義
(一)編制背景
近年來,為了提升我區的營商環境,促進商業投資領域的高質量發展,我區組建了商務和投資促進局,并先后制定了《廣州市荔灣區扶持重點企業發展辦法》(荔府辦〔2017〕65號,下稱“65號文”)與《廣州市荔灣區招商選資獎勵辦法》(荔府辦〔2017〕76號,下稱“76號文”),在招商引資和促進企業發展、提升我區經濟效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前述65號文和76號文有效期分別于2020年11月、2021年1月屆滿后延期一年,避免荔灣區招商引資政策空白所導致的優質企業資源流失、經濟活力下降等問題,同時進一步吸引優質項目、促進商業企業穩步發展,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健全招商引資工作制度。
(二)編制意義
我區地處廣州中心城區,是粵港澳大灣區三大引擎“廣佛極點”的核心區域,區位優勢突出、文化底蘊深厚、營商環境良好、產業政策豐富。近年來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招商引資工作,不斷提升營商環境、加大招商工作投入、優化招商服務,以此吸引了一批優質企業落戶我區,引入了數批優質項目。但針對當下激烈的投資營商競爭,原65號文、原76號文所規定的獎勵政策已不適應當前的招商引資工作。本次制定的《辦法》在吸納原65號文、原76號文優質條款的基礎上,結合國家、各省、市及地區的先進經驗,對優質企業扶持對象、企業獎勵門檻、資金獎勵力度、獎勵范圍等方面進行了調整,與原65號文、原76號文相比,有如下特點:
一是拓寬了“優質企業”的定義。《辦法》對于獎勵扶持對象采用了概括性的定義,刪除了注冊資本、營業收入等的條件規定,進一步拓寬了獎勵扶持對象的范圍,使更多的優質企業能享受到《辦法》規定的獎勵政策。
二是增設多項獎勵名目。《辦法》在招商引資的獎勵名目中設立如落戶獎、成長獎、貢獻獎、用地獎、改造提升獎、人才獎等獎勵,對象包括了各類500強及總部企業、新增“四上”企業、經濟貢獻達標企業、改造提升達標企業以及符合條件企業的高管人才等,通過獎勵對象的多元化、獎勵標準的層次化,著眼于推動本區企業長期、高質量、穩固發展。
三是增大獎勵幅度。為應對當前日益激勵的投資營商環境,《辦法》在原有基礎上,增大了對優質企業獎勵的力度,同時簡化了獎勵程序,增強獎勵政策的可操作性,以達到有效、直接地將各項獎勵扶持落實到優質企業中。
二、主要內容
政策主要條款包含了優質企業的定義、實施主體,獎勵政策的名目、申請條件、獎勵數額、最高獎勵額度、一企一策原則、最高限制原則、不重復享受原則及時效等條款。
(一)實施主體。《辦法》由區商務和投資促進部門負責牽頭、組織與具體實施,區政府各職能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予以配合、協助實施。
(二)優質企業定義。《辦法》適用對象為工商注冊地和稅收征管地均發生在我區行政轄區內,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綜合實力較強、經濟效益較好、成長性較高,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對我區經濟社會做出一定貢獻的優質企業(房地產企業除外)。
(三)獎勵政策名目。包括企業落戶獎、企業成長獎、經營貢獻獎、骨干人才補助、辦公用房補貼、品牌提升獎勵、企業人才入戶教育支持、招商引薦獎勵。
(四)獎勵數額、最高獎勵額度。《辦法》對各項符合條件的優質企業,可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獎勵,具體獎勵名目對應的獎勵數額、最高獎勵額度詳見《辦法》的第四至十一條。
(五)一企一策原則。指對我區的區域經濟實際貢獻、產業集聚引導有重大、突出作用的企業,可經充分協商后實行“一企一策”政策,獎勵范圍和力度可突破本政策規定。
(六)最高限制原則。除企業落戶獎外,原則上每個企業每年依據本辦法所享受的獎勵、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該企業該年度的區域經濟實際貢獻總額。
(七)不重復享受原則。指同一企業、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我區、上級多項政策規定的獎勵條件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扶持。若符合上級相關政策規定的,以上級政策規定的為準。
(八)時效。《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因《廣州市荔灣區扶持重點企業發展辦法》(荔府辦〔2017〕65號)已于2020年12月7日有效期屆滿,為解決政策未兌現的空窗期,對企業2020年度獎勵扶持適用本辦法。
三、解讀方案
(一)解讀途徑。一是區政府網站的“政策解讀”欄目集中公布文件解讀方案,并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二是利用微信等新媒體廣泛推送;三是廣泛通過院校、招商合作機構等途徑深入開展宣傳解讀。
(二)解讀形式。主要以書面解讀為主,適時采用政策宣講、座談會、印發政策文件資料等多種形式為輔。